確定標準接受監督嚴禁挪用
省上出臺農村小學初中免學雜費實施辦法
本報蘭州2月18日訊(記者馬效軍)今春開學,全省農村地區(含縣鎮和民族自治州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以及在農墾、林場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學生,都能享受免除學雜費的政策了。記者今天從有關會議獲悉,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已就免雜費政策制定了詳細的實施辦法。
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8∶2比例共同承擔,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農村初中200元,縣鎮初中230元,農村小學150元,縣鎮小學180元,特殊教育學生和農村職業初中230元。
辦法強調,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是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必須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并全部用于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縣級財政要將免學雜費補助資金足額納入本級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不得先免后補。
免學費政策實施情況和學校公用經費安排情況,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免學雜費補助資金要由縣級財政直接核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農村中小學校,不得下撥到鄉鎮。免收學雜費政策實施后,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的義務教育經費要繼續保留,并加大對貧困寄宿生的生活補助。
按照此項辦法,今后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收取課本費(享受免費教科書者除外)、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項目和寄宿生住宿費,自2009年春季開學起,取消寄宿制學生住宿費。除此之外,學校和教職工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