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關于從嚴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
(2014年第2號)
為了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甘肅省公安廳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從嚴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特通告如下:
一、嚴查客車超員。對7座以上營運客車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以內的,處300元罰款,一次記6分;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以上不足50%的,處1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超過核定載客人數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
同一運輸企業2年內累計有2次以上車輛超員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和經營的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分別處3000元罰款。
二、嚴查疲勞駕駛?瓦\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客運車輛、;愤\輸車輛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
進入我省的所有營運客車在省際執法服務站必須停車登記;單程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運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客運駕駛人。
三、嚴查違規行駛。凡是沒有實行接駁運輸的營運客車,凌晨2時至5時一律禁止通行。;愤\輸車輛,零時至5時一律禁止在省內高速公路和國道上通行。凡發現違規行駛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3分。
四、嚴查酒后駕駛。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五、嚴查無證駕駛。對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營運客車的,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危化品運輸車輛的,處1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對暫扣期間駕駛營運客車、;愤\輸車輛的駕駛證一次記6分。
對駕駛營運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2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
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將車輛交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的人員駕駛的,處5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嚴查超速行駛。對營運客車、危化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5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一次記12分;超過規定時速70%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一次記12分。
對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超過日間限速80%的,一律從重處罰。
七、嚴查違法停車。對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或者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
對駕駛;愤\輸車輛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或者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八、嚴查非法改裝車輛。對非法改裝營運客車、;愤\輸車輛的,處200元罰款,并移交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
九、嚴查無資質人員從事;愤\輸。對通過道路運輸;返倪\輸企業,不配備押運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移交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
十、嚴查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營運車輛。對公路營運客車、旅游包車、危化品運輸車輛沒有安裝、使用行車記錄儀以及衛星定位裝置的,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駛。
特此通告。
甘肅省公安廳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