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日,省交警總隊對在蘭州開展違規使用警車專項整頓的情況進行了通報。從8月18日開始,省公安廳督察總隊、交警總隊與蘭州軍區、武警總隊、省軍區組成軍警聯合檢查組,在蘭州市城區、高速公路出入口開展了第一階段的專項檢查。整頓期間,共檢查警用車輛 216輛,其中警車 126輛,甘 O專段號牌90輛;收繳非法安裝的警燈警報器15個,查扣過期甘 O臨時號牌14副,串掛挪用號牌9副,依法強制扣留車輛11臺,對其中23名違規駕駛警用車輛的駕駛人依法作出了處罰。我市非警用車輛非法安裝警燈警報器、警車濫鳴警笛的現象明顯減少。
日前,“蘭州少數警車亂拉警笛強闖紅燈影響惡劣”的情況引起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周永康部長的高度重視并作出批示,省公安廳趙聚忠廳長立即要求省廳警務督察總隊會同交警總隊針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聯合整頓。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及時下發了《關于對蘭州市警用車輛違規使用警燈警報器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方案》,目前,第二階段的聯合檢查行動正在進行。
據悉,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警用車輛的管理使用,模范帶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維護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省公安廳專門成立了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省公安廳會同蘭州軍區軍交運輸部、甘肅省軍區警備糾察連、武警甘肅總隊警備辦召開了“治理濫用警燈警報器聯席會議”,建立起軍警聯檢的長效工作機制,并責成公安、部隊、武警、保安、醫院、路政等有關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先期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嚴格進行清理。
為了摸清警車和駕駛人底數,從源頭上解決問題,交警總隊車管所嚴格清查了警用車輛檔案,糾正超范圍或不合規定辦理的牌證。同時,要求全省公安交警系統首先要開展自查自糾,規范交通警衛任務,嚴格按照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文件精神,查找警車(含甘 O專段號牌)管理中存在的監管不力等薄弱環節,對不符合規定辦理的警用車輛要及時清理;對無警車準駕證的駕駛人進行調整;對非法安裝或使用警燈、警報器的,立即進行拆除。
據了解,我市安裝警笛、警燈的車輛成分復雜,目前,安裝警燈、警報器的車輛除公安機關外還涉及安全、司法、法院、檢察、林業、監管、醫療救護、保安公司、銀行押運企業等,由于監管措施不到位,很多駕駛人屬于臨時招聘人員,素質不高,特權思想嚴重,當城區道路擁堵時亂鳴警笛、不按線行駛、闖紅燈等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保安、押運部門以押運特殊物品為由,拒絕檢查的問題比較突出。這部分車輛全部掛有甘 O專段號牌,部分車輛逆向行駛、亂停亂放,個別駕駛人不服從交警管理。
為此,省交警總隊整頓工作將由路面延伸至相關單位,近期開始深入到銀行、保安、醫院、城管等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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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管理規定》(部分)
凡是駕駛警用車輛的民警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交警指揮手勢通行。執行緊急警務任務時,盡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報器;執行非緊急警務活動時,嚴禁使用警燈、警報器或將警車停放在高級賓館、飯店、娛樂場所門口。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警的指揮和檢查。
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除護衛國賓車隊和追捕現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繼續續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記者張少杰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