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9日,天水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在秦州區正式投入運營。這是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又一新舉措,該中心建立以后對于我市主城區不涉及人員傷亡,只造成財產損失的“人未傷車能動,財產損失在15萬以下”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通過快速便捷的“一站式”服務后,即可解決。此舉,不僅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也保障了道路安全、暢通。它將為改善天水市城市投資環境、旅游環境、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的急劇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特別是輕微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擁堵現象增多。因此,快速處理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有序成為目前公安交通管理的一項緊迫任務。秦州區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建立后,天水市將后續建設麥積、秦安、甘谷、武山、清水、張川6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實行財產損失事故快處快賠是緩解城市交通擁堵、解決因輕微財產事故引發矛盾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

秦州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由天水市11家保險公司和秦州公安分局城區交警大隊、郊區交警大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卦臺山大隊、高速平南大隊,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四支隊玉泉大隊等單位共同參與開展工作。

快速處理中心投入運營,大大是簡化了辦事程序,縮短了辦事時間,是一項服務群眾的“便民工程”。一方面是提效率,解決了一些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到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以后,又要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如果肇事雙方不在同一保險公司承保的,當事人要在不同保險公司之間來回跑,有可能幾天都處理不完。在快速處理中心可以得到及時解決。同時,事故車輛快速處理,快速撤離事故現場,減少擁堵,減輕執勤民警工作量,使有限警力安排在關鍵崗位疏導交通;另一方面是保暢通,當事人可利用自帶錄、攝像設備、手機等,固定證據以后迅速撤離事故現場,及時恢復交通。解決因執勤民警和保險公司人員不能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而引發的交通堵塞問題。快速處理快速撤離事故現場,減少擁堵,大大減少機動車停留時間,減少尾氣排放量。

快速處理中心電話:0938-8282499
地址:天水市秦州區藉河北路6號(天水市政公司西側、原老花鳥市場西側)
當你的愛車受到刮擦、追尾等“小傷”時:
(1)如果雙方無爭議,駕駛入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用自帶的照相或錄像設備對事故現場拍照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或互留聯系方式,到就近的快速處理中心定損和辦理賠償事宜。
(2)如果雙方有爭議,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用自帶的照相或錄像設備對事故現場拍照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迅速報警。
(3)事故發生以后若車輛無法移動,應當迅速報警,放置警示標志,疏導過往車輛通行,確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110指揮中心和各交警大隊值班室接到報警以后應該如何處理 : 1、對于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各方無爭議的。第一、引導事故雙方當事入進行現場證據固定(現場照相、按照事故現場照相規定);第二、引導指揮撤離現場;第三、事故雙方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者是指引到就近的快速中心進行理賠服務。 2、對于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各方有爭議的。第一、引導事故各方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像,進行現場固定(現場照相、按照事故現場照相規定)。現場固定以后引導撤離事故現場,到就近快速處理中心進行事故處理和理賠服務。第二、對于現場固定完成以后,經過引導仍然拒不撤離現場的,通知事故當事人施劃停車位置,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第三、迅速通知就近執勤民警或事故處理民警趕赴現場處置。 3.對于不符合簡易程序的。 1、立即通知就近執勤民警或者事故處理民警趕赴現場進行事故現場處置; 2、通知事故雙方當事人立即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疏導交通,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 民警接到事故報警后或者指揮中心指令如何進行現場處置 1、固定事故現場證據(按照事故現場照相規定); 2、填寫《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確認書》;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填寫《道路交通違法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或出具《道路交通違法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4、指揮引導事故各方撤離事故現場,對于拒不撤離的強行撤離,保證道路暢通。
取圖像、視頻證據資料,請您按照以下方式拍攝: (1)遠距離將車輛停放情況及路面標志標線進行照相或錄像。 (2)對碰撞部位及受損部位進行照相或錄像。 (3)從車輛的四個不同方位進行照相或錄像。 (4)對車輛的牌號及車型進行照相或錄像。 (5)對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或當事人進行照相或錄像。 (6)對事故各方車架號進行拍照。 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不得撤離事故現場應迅速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它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承擔全部責任情況: 依據《甘肅省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快處快賠實施辦法(試行)》和天水市公安局、天水市保險行業協會《關于在全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的意見》規定,符合簡易程序人未傷車能動,財產損失兩區在15萬以下,五縣在5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1、追尾的; 2、逆向行駛的; 3、倒車的; 4、溜車的; 5、開關車門的; 6、違反裝載規定的; 7、違反交通信號和標志標線的; 8、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具體包括以下22種情形: 1、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 2、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車輛的; 3、超越前方正在掉頭車輛的; 4、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的; 5、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6、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7、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8、變更車道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 9、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1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 1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的; 13、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的; 14、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的; 15、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16、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在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17、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 18、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19、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在兩車難于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近山體的一方未作減速或者停車等避讓措施讓對方先行的; 20、進入環形路口的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21、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先行的; 22、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其他情形視為混合過錯,當事人承擔同等責任,但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中一方當事人無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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