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
關于依法查處未按時接受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通告
(2016年第6號)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省公安廳決定在全省范圍內依法查處未按時接受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托省、市、縣際執法服務站點和臨時執勤點,采取定點查控、上路巡查和緝查布控等措施,對未按時接受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車輛進行全面查控,一經發現,依法處理。
二、對3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一次記12分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或者違法行為逾期2個月未接受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三、對因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致使車輛未通過檢驗或者逾期未檢驗而繼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處200元罰款。被扣留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補辦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不主動接受處理,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該車輛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四、對達到報廢標準或者公告牌證作廢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依法收繳該車輛予以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并吊銷駕駛證。
五、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調查處理;作出罰款決定后未按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依法加處罰款超過30日經催告仍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通告
甘肅省公安廳
201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