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 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天政發〔2018〕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教育領域綜合改革,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引導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7〕85號)精神,結合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范管理,提高辦學質量,促進民辦教育規模、結構、質量協調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則。 分類管理。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積極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愿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綜合施策。統籌教育、登記、財政、土地、收費等相關政 策,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環境。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內涵發展。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 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促進民辦教育內涵發展、特色發展。 依法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依法履職,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全面提高民辦教育治理水平。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三)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加強和推進民辦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將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完善民辦學校黨組織設置,按照《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落實好“民辦中小學校黨組織關系一般隸屬于縣(區)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黨組織”的要求,理順民辦學校黨組織隸屬關系,健全各級黨組織工作保障機制,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和諧穩定。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機制,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全覆蓋、黨建工作上水平,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水平。
三、完善落實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
(五)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并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捐資激勵等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落實好省上學前教育專項資金獎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政策。 (六)建立基金獎勵制度。縣區政府可根據國家關于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基金會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有關規定,接受和管理捐贈資金,組織開展各類有利于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對捐助民辦教育發展有影響力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物質或榮譽獎勵。 (七)拓寬社會力量發展民辦教育的途徑和領域。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并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允許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引導和規范發展緊缺類、實用型民辦非學歷教育,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發展服務平臺。 (八)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的資產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和評估機構評估后,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全部過戶到學校名下。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九)落實稅費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后,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愿。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十一)落實辦學自主權。實施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同時,民辦學校要將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核準。實施學前、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達到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十二)落實招生自主權。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開展以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自主確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面向社會自主招生。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同級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須報審批部門備查。各地不得對民辦高中階段學校市內跨縣區招生設置障礙。民辦學校不得在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校外教學點招生。對超計劃招生、招生秩序不規范的民辦學校,主管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理并調減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并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十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要從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有計劃選派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支教期間其公辦學校教師身份不變,教齡連續計算,年度考核結果記入人事檔案。 (十四)切實保障民辦學校師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學籍管理、表彰獎勵、升學、政府資助、畢業生就業及戶口辦理、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的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科研立項、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四、規范民辦教育管理工作
(十五)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十六)明確審批管理權限。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審批任何形式的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管理堅持“誰審批、誰負責、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舉辦民辦高級中學、職業高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以及同層次非學歷教育機構,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民辦初級中學、民辦小學、民辦幼兒園以及同層次非學歷教育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舉辦宗教學校和變相宗教學校。申請設置多種辦學層次的學校,按最高層次審批權限審批。審批權限下放的,由被授權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批。 (十七)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正式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憑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在規定時限內發給登記證書。 (十八)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完善校長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十九)規范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范辦學, 嚴格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開展招生工作和教學活動。民辦學校的設置,要符合區域內學校布局規劃的要求,辦學條件符合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和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教代會和職代會的民主決策和監督保障作用。完善校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要按照審批范圍、等級規范辦學。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認真執行課程設置方案,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加強對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依法建立和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會計賬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不得賬外核算。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年度預、決算報告須向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一)實行分類收、退費政策。依法實行分類收費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執行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的收費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家長、社會集資或變相集資。對違法違規收費、集資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學校舉辦者的責任。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統一票據。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及省上政策制定具體退費辦法。 (二十二)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教育督導工作范疇,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教育質量、辦學行為、師生權益保障、經費使用、資產管理、安全穩定等方面的督導檢查。市直相關部門和縣區政府要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主管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信用檔案制度和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規范學校辦學行為。 (二十三)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安全穩定。民辦學校要重視校園安全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和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加強對學生的服務、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要根據相關規定,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建立安全保衛機構和規章制度,完善安全防控體系。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民辦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 (二十四)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后剩余財產統籌用于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016年11月7日后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五、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職責,把民辦教育事業納入本地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強戰略研究、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要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二十六)健全分工負責和協調落實機制。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門牽頭,編制、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國土、建設、銀行、稅務、工商、銀監、證監等部門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制、年檢制度和評價機制,制定完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和規范民辦學校管理的相關配套政策。編制部門要制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辦法。民政部門要完善民辦學校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財政部門要調整優化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人社部門要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公辦教師和民辦教師合理流動的相關配套政策。價格主管部門要在調查民辦學校辦學成本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民辦教育收費及監管機制的具體政策。建設和國土部門要研究制定保障民辦教育建設和用地的配套政策。稅務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對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工商部門要做好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和管理,對發布虛假招生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查處。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方向,大力宣傳國家和省市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民辦教育發展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十七)改進政府管理方式。縣區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范行政許可工作。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逐步實現日常管理事項網上并聯辦理,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八)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民辦教育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依托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學校咨詢服務等工作。支持行業組織積極開展民辦教育政策研究,為深化民辦教育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二十九)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在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宣傳民辦教育的先進典型,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是一項事關當前、又利長遠的重要任務。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落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各縣區要根據本意見,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穩步推進,抓緊制定出臺符合實際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