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5日,《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公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會議室舉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宋建平出席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楊坤主持發布會。

發布會上,宋建平就《條例》的出臺背景、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向新聞媒體作了介紹。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農業農村工委負責人對《條例》的行政執法主體、工程設施管理保護范圍、禁止行為、法律責任和貫徹實施要求等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為解決城區近中期急需生活用水而實施的重大民生項目。工程自2014年8月開工建設,歷時五年,于2019年9月27日建成通水,有效解決了天水城區用水緊張問題。為了依法保護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促進工程效益全面發揮、保障城區生活用水安全、推動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2019年初,根據《天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9年度立法計劃》,市政府組織起草并形成《條例(草案)》。2019年8月5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20年3月2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6月1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批準了《條例》。7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公布實施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
問:《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是哪些部門單位?
答:《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指天水市、武山縣、甘谷縣、秦州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工程沿線縣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工作。工程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本轄區內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工作。
問:《條例》對工程設施管理保護范圍如何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水工程的管理、保護范圍的規定權在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的劃定權在不同層級的政府,屬政府事權。《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各類水利工程應根據規模大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著有利于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結合省上的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據此,《條例》第十條規定,“城區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在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工程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本著有利于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結合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合理劃定。”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禁止侵害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七項禁止行為,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新修訂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區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不得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房、建窯、建墳、炸石、修建魚池、墾種渠堤、堆放廢棄物活動。同時,結合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實際情況,增加了“違反限重規定,駕駛機動車輛在暗渠、輸(供)水管道、調蓄水池堤壩等設施之上行駛;”“擅自損毀工程界碑、界樁、安全隔離設施,擅自移動、覆蓋、涂改工程保護標識等”;“擅自啟閉工程閘門、閥門或者其他設施、設備等”四類行為。
問:《條例》如何規定法律責任?
答:對侵害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條例》第十三條細化了上位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警告、罰款等法律責任。二是進一步細化了罰款幅度。《條例》第十三條針對不同情形,分別規定了六個檔次的罰款幅度,更加切合實際,便于執行。三是規定了行政責任。《條例》第十五條對市、工程沿線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程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作了規定,防止行政執法及工程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有什么要求?
答:《條例》的制定堅持了市委對地方立法的領導,充分體現了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應當說反映了民意,體現了民愿,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可和人民群眾的廣泛好評。對《條例》今后的貫徹實施要求:一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宣傳,讓工程沿線的群眾知曉《條例》的主要內容,增強保護工程設施的積極性、主動性,更好遵守和執行《條例》。二是嚴格按照《條例》規定,依法查處侵害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從目前情況看,群眾對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的積極性、主動性很高,但是也存在一些損害工程設施、危害工程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對此,相關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一經發現要及時立案、及時查處、及時曝光,讓違法者得到懲處,讓《條例》得到實施。三是市人大常委會今后將加大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條例》實施情況納入執法檢查范圍,以多種形式督促市政府及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發揮《條例》對城區引洮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的法治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