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的公告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由市文明辦完成起草工作。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1年4月16日前反饋至市文明辦。
1. 書面意見(通信地址:天水市秦州區環城中路6號天水市文明辦 郵編:741000);
2. 電子郵箱:tswmcj@163.com。
天水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禁止與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和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建設幸福美好新天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領社會風尚,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文明行為,對不文明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投訴、舉報。
第二章 禁止與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九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
(三)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四)亂倒垃圾、污水、廚余垃圾和其他污穢物;(五)在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六)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七)違反有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景觀河道、湖泊內游泳、垂釣;(九)在居民休息時間進行家庭室內裝飾裝修作業,或者從事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對周圍居民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十)在住宅小區公共場地或者屋頂亂堆、亂放雜物;(十一)亂搭、亂建建(構)筑物,侵占公共空間;(十二)高空拋物;
(十三)在建(構)筑物的外墻、樓道、樓梯和樹木、電線桿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違規張貼、涂寫、刻劃及掛置物品;(十四)行人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十五)將車輛持續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三日;(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酗酒滋事、不大聲喧嘩;(二)遵守養犬有關規定,文明養犬;(三)概不得飆車競技,噪聲擾民;(四)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等,文明喝彩助威;(五)在公園、廣場、飯店等人流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赤胸裸背,不脫鞋晾腳;(六)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或者放置隨身物品妨礙他人;(七)恪盡監護責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進、乘坐扶梯靠右側站立;(九)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擁擠、不插隊、不越標線;(十)在公共場所進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娛樂活動,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十一)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十二)在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期間,應當服從政府和有關組織統一管控,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聚集、不圍觀、不起哄;(十三)不在非指定區域燃放孔明燈,不在機場、綠地、高壓線設施附近放飛風箏、無人機;(十四)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參加義務植樹、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保護野生動植物;
(二)不損毀花草樹木、公共設施,不侵占公共綠地;
(三)開展野外徒步、宿營、垂釣和觀看演出等活動,自行清理廢棄物;
(四)不違規占道經營;
(五)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庫、池塘等水體傾倒污染物;
(七)文明祭掃,不在非指定公共場所拋灑、焚燒祭奠物品;
(八)飼養家畜家禽遵守有關規定,不干擾他人生活,不影響環境衛生;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文明生活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積極參與文明社區、文明鄉村建設,自覺遵守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二)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三)公民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當自覺遵守有關公共衛生防疫的規定,并接受相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四)咳嗽、打噴嚏時捂住口鼻,感冒等呼吸系統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覺佩戴口罩;(五)勤儉節約,開展“光盤行動”,制止餐飲浪費,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夾)、公勺;(六)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士專用衛生設施;(七)不亂搭亂建,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區綠地、空地飼養家禽、種植蔬果花卉等;(八)愛護共用設施設備,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車位;(九)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十)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不隨意丟棄病死畜禽、農藥及其包裝物;(十一)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移風易俗,不索要、收受高價彩禮;(十二)不在居民區、城區街道搭建靈棚,不在午休、夜晚時段吹奏、播放哀樂,不沿街擺設花圈;(十三)不得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動;(十四)其他文明健康生活、維護社區、鄉村和諧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文明出行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過;(二)行人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不瀏覽、操作手持電子設備;(三)不得在行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和乞討;(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有需要的人讓座,不得搶座、霸座和強迫他人讓座;(五)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罵、拉扯、毆打駕駛人員,不得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六)駕駛機動車應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七)積水路段低速行駛,擁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強行超車、突然變道、急轉急停;(八)駕駛機動車不接打電話,不瀏覽電子設備,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笛,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九)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不得違法占用應急車道;(十)不得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車位鎖、隔離樁、欄桿以及其他影響通行的障礙物;(十二)車輛未使用充電設施進行充電時,不得停放在公共充電專用停車位;(十三)騎行非機動車不得闖紅燈,不得進入機動車道、逆向行駛、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戲;(十四)愛護互聯網租賃車輛,安全行駛、規范停放;(十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十六)非機動車不得加裝遮陽篷(傘); (十七)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遵守旅游管理規范,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三)尊重英雄烈士和歷史文化名人,自覺維護莊重、肅穆的氛圍;
(四)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刻畫,不涂污,不攀爬,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觸摸;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為。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得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十六條 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園聚眾滋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防止校園欺凌現象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條 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遠離不良網站,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信息,不泄露他人隱私,不以發帖、跟帖、評論、人肉搜索、智能換臉、智能變聲等任何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十八條 從事社會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踐行下列行為:
(一)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誠信經營,文明服務,遵守行業規范,明碼標價,不做虛假宣傳,不售賣假冒偽劣產品,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主動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更換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執行消毒程序;(參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三)機場、車站、空陸港等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場站引導管理,維護正常秩序;(四)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游設施設備,科學合理設置游覽導向、服務規范、注意事項等標志,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參觀游覽;(五)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院、景區景點、大型商場,應當設置無障礙衛生間和母嬰室,配備飲水設施、輪椅等便民用品以及必要的急救藥物、設備設施;(六)互聯網租賃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七)教育、醫療工作者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八)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金融、通信、物業、物流等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行業規范、誠信經營、文明服務;(九)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范,按照規定班次、線路行駛,不得追逐競駛、串線運營、甩客宰客、中途拼客,不得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十)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強迫游客購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項目;不得對游客有侮辱、謾罵、威脅、毆打等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等,防止或者減少渣土、揚塵、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等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崇尚科學,自覺抵制封建迷信;
(四)倡導全民閱讀,建設書香社會;
(五)講究衛生,養成健康生活習慣,科學預防疾病;
(六)其他有益于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經濟補助和法律援助等機制,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無償獻血者給予表彰獎勵,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獲得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擁軍優屬、崇尚英烈等活動,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賑災、助學和環保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關愛,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撥打急救、報警等緊急服務電話呼救。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廁所、文化體育和科教等內部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車站、醫院、商場、旅游景區、體育場館、政務服務大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規定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配備便民設施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激勵機制,及時表彰表現突出的先進典型,樹立學習榜樣、弘揚正氣。
第三十條 鼓勵在求職招聘、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組織和個人予以優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完善教育指導、監督檢查、獎勵懲戒、投訴舉報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規范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升城鄉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置文明行為宣傳欄,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傳播文明行為,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融媒體中心、家長學校等,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隴原特色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理念,報道典型案例,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統一公布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方式和途徑,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平臺,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予以記錄,必要時向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視頻、照片等證據材料,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組織及工作人員,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衛生健康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三)(十)項規定,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或隨地吐痰、便溺,或在住宅小區公共場地或者屋頂亂堆、亂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三)項規定,亂倒垃圾、污水、廚余垃圾和其他污穢物,或在建(構)筑物的外墻、樓道、樓梯和樹木、電線桿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違規張貼、涂寫、刻劃及掛置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游泳、垂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景觀河道、湖泊內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在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九)項規定,在居民休息時間進行家庭室內裝飾裝修作業,或從事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對周圍居民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亂搭、亂建建(構)筑物,侵占公共空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高空拋物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四)(十五)項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人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或將車輛持續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費停車泊位超過三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辱罵、威脅、推搡勸阻人或者投訴舉報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救助行為,被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按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作為當事人社會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