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經查,下列9家社會團體、41 家民辦非企業單位已連續2年未參加年度檢查。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下列社會組織給予注銷(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現予以公告。
一、注銷登記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以下16家社會組織其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及印章全部作廢。


二、撤銷登記
被撤銷的社會組織不得再以原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及印章暫停使用。



天水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