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疫違法犯罪行為作如下通告:
1.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2.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3.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4.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的;
5.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及假藥、劣藥的;
6.阻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采取的隔離、留驗、就地檢驗、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措施的;
7.拒不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要求的;
8.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9.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10.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11.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12.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13.非法獵捕、殺害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110
0938-4966048
特此通告
武山縣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