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播放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節目的;
(二)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節目的;
(三)播放未取得制作許可和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動畫片的;
(四)超過規定的時間和比例播放商業廣告的;
(五)在車站、碼頭、廣場、街道、樓宇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進行電視播放未向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五條危害廣播電臺、電視臺安全播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廣播電視新聞報道失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虛假廣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