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記者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發生在白銀市的命案,其被告劉漢存一審被判無罪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近日,因證據不足,被告被省高院終審判決:無罪釋放。而此案再次成為省高院判決的一起“疑罪從無”的典型案例。
16日,記者采訪劉漢存的委托辯護律師時,得知在一審宣判無罪后,劉漢存就已被釋放回家,并以取保候審的身份在家中等待終審判決。近日,終審判決劉漢存無罪,他欲向有關司法部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夫妻吵架 妻子猝死
劉漢存和宋艷萍是白銀市的一對夫妻,他倆是2002年結婚的,雖然生活比較拮據,但兩人恩愛,日子過得也算幸福。
2004年9月24日上午10時許,因為家務事,劉漢存與宋艷萍吵了起來,后兩人動起了手。住在隔壁房間的劉漢存的母親聽到吵聲后,過來將兩人勸開?吹絻扇瞬豢月暳,劉母便回到了自己的房間。不料她剛回到自己房中,就聽到劉漢存驚呼:“媽,趕緊過來,艷萍不行了!碑攧⒛冈俅芜M到劉漢存房中時,看到宋艷萍雙眼緊閉、口吐白沫,便立即和兒子一起將宋艷萍送往醫院搶救。但是,宋艷萍在被送到醫院后,醫生發現其已死亡。后經法醫鑒定,宋艷萍系頸部受外力窒息而亡。
證據不足 被判無罪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漢存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起訴書指控劉漢存犯故意殺人罪,但未認定劉漢存犯罪的主要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中,證人證言只能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爭吵、廝打,后劉漢存從背后雙手摟抱著宋艷萍,宋眼睛閉著,嘴、鼻出白沫,劉將宋艷萍送醫院搶救的情節,但沒有證明劉漢存故意殺人的動機、手段。尸檢報告分析認為,被害人頸部有明顯損傷,估計為窒息死亡,由于排除毒物、疾病導致窒息之可能,遂認為窒息為頸部遭受外力所致。但該尸檢報告對被害人的死因不具有確定性,又不能證明外力作用的特征,此案中無相關證據印證被告人采取外力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手段。因此,現有證據不能確認劉漢存致死宋艷萍的犯罪事實。據此,法院一審宣判劉漢存無罪。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認為判決有失公正,遂提起抗訴。12月1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成立,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