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肅網5月17日白銀電 (記者張其文 通訊員周珺娜) 5月17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崔某“醉駕”一案,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崔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據悉,這是我省首次進入庭審程序的“醉駕”案。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相關的證據,被告人進行了自我辯護。法庭調查結束后,經過合議庭評議,對崔某危險駕駛一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平川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崔某酒后駕駛甘D86012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平川區電力路由北向南駛至靖遠電廠一廠向北200米路段時,被平川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甘肅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崔某駕車行駛時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15.7mg/100ml。法院認為,崔某上述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