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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與傳統房產管理的區別 |
(2005-12-2 11:33:17)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天水日報 高秉鈞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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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作為住房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傳統的房地產管理相比,從觀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內容、廣度和深度上都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管理體制不同
傳統的房地產管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進行福利型的封閉式管理,管理單位是終身制。物業管理則是專業化的物業企業通過市場由業主選擇,通過合同方式,在一定期限內實行聘用,用經濟手段進行社會化管理的有償服務。
二、管理內容不同
傳統的房地產管理一直以單一的收租養房為主要內容,管理內容單一。實際上,由于是福利型的低租金,收了租也養不了房,需要政府的大量財政補貼,蓋的房越多,管的房越多,包袱就越重,形成惡性循環。物業管理則是對房屋設備設施等實行多功能、全方位、綜合性經營管理與服務,既管物又服務于人,以對物業有形的“物質”管理為基礎,以物業的業主和使用人為核心,展開與之相關聯的各項服務與管理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通過自身的經營渠道,形成正常的造血功能,以業養業,政府不給補貼,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
三、所管房屋的產權結構不同
傳統的房地產管理,不論是政府還是單位管理的房屋,產權為國家或單位所有,是公產。使用人僅是承租者而不是產權人。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產權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國家或單位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少,個人產權已占到80%以上,已形成個人產權為主體的產權格局。
四、管理機制不同
傳統的房地產管理是管理者按自身的意志去管理用戶,與用戶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用戶無法選擇管理者,很少有監督權,更談不上決策權。物業管理則是產權人和使用人雙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則下,通過市場競爭,雙向選擇。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產權人和使用人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物業管理企業與產權人和使用人是委托與被委托、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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