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蘭州3月27日電 周文馨 陳玉霞 近日,甘肅省勞動、國土、財政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通過6條途徑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保體系。
意見對各個年齡段都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規定,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人員采取一次性繳費的辦法,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對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
繼承。對征地未達到勞動年齡段的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到達領取年齡后,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的領取額合并,統一發放。對生活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市居民低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籌集,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保險資金總額的30%,集體承擔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50%,個人承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