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石星光案件現場 宋菲菲 攝
二審石星光案 嫌犯當庭“狡辯”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原甘肅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石星光被害案昨日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2005年11月16日,蘭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案:蘭州市城關區某家屬院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公安機關在現場確認被害人為石星光。之后,公安機關根據掌握的線索迅速破案。
2006年4月24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丁齊偉、楊大軍、孫培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宣布被告人蔡毅吉吉無罪。 由于不服一審判決,被判處死刑的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本報記者 康慧 為您報道 昨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原甘肅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石星光被害案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庭依法對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第四被告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三名上訴人進行了審理,三名上訴人對自己所犯罪行當庭“狡辯”,法庭宣布將擇日宣判。
丁齊偉:楊大軍和孫培俊殺的人
在昨日的庭審中,第一上訴人丁齊偉說,事發當初是楊大軍選中石星光的家。因為楊大軍認識被害人,并帶他們進入被害人家中。進門后,孫就拿起事先準備好的鐵杵向被害人頭部打去,后楊大軍在石腹部連捅數刀。事后,孫培俊將鐵杵扔進了黃河,并將從石星光家帶出來的三條煙進行了廉價轉賣,獲得贓款350元,自己得200元,孫培俊得150元。
其辯護人指出,丁齊偉事前并沒有商量如何處置被害人,且其在上訴期間檢舉揭發了一起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楊大軍:人是孫培俊和丁齊偉殺的
第二上訴人楊大軍說,當他叫開被害人家門后,是孫培俊先動手拿鐵杵打擊被害人的頭部,丁齊偉則持刀捅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在看到丁、孫兩人實施殺人行為時,他曾一度制止。他后來又返回現場尋找丟失的工作證時,被害人已死亡。他沒有拿被害人家中的財物。
其辯護律師提出,楊大軍在作案過程中沒有持任何兇器、沒有劫取任何財物,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孫培俊:我們三個都動手了
第三上訴人孫培俊說,事發前他并沒有參與預謀,進入被害人家后,是丁齊偉讓他拿鐵杵打擊被害人頭部,但他只打了一下,后丁又拿鐵杵擊打被害人頭部,楊大軍拿刀捅了被害人數刀。事后由他將作案工具扔進了路過西固的黃河邊。
其辯護人提出,孫培俊沒有參加搶劫的預謀,也沒有準備作案工具,是受他人指使實施作案行為的,其屬于從犯。
抗訴 第四被告犯有包庇罪
對于第四被告人的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公訴機關首先提出,一審對涉嫌犯包庇罪的第四被告蔡毅吉吉宣告無罪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其辯護律師則提出,蔡事后才得知石星光被害一事,但其擔心會被殺人滅口才沒有報案,在公安機關詢問時積極配合,主觀上沒有想包庇犯罪分子,其并構不成包庇罪。公訴人向法院提出,一審法院對蔡毅吉吉的無罪的定性不準,應該予以糾正。
公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于三人的犯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故依法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法庭宣布,因案情重大將擇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