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
關于印發“5·12”汶川地震
甘肅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評估辦法的通知
隴南、甘南、天水、慶陽、平涼、白銀、武威、定西、臨夏、蘭州市(州)人民政府: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5·12”
汶川地震甘肅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評估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評估工作是當前抗震救災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關系每一個受災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省委、省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工作理念的落實。評估結果,將作為各級政府確定重建維修補助標準的重要依據。做好這項工作,時間緊迫,各市、州黨委、政府和主要領導務必要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切實抓好災后重建維修評估工作。同時,市州政府要以縣為單位,匯總統計所在地區《“5·12”汶川地震甘肅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花名冊》,經分管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務于6月25日前以書面和電子文本(Excel格式)兩種形式報省災后重建領導小組災情評估組。
聯系人:王廷援邢建成地址:蘭州市南昌路1718號省民政廳
郵編:730030電話:(0931)8878008-81808、81608、13893125817
Email:wangtywangr@126.com
甘肅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5·12”汶川地震
甘肅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評估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526號國務院令)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總體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69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5·12”汶川地震甘肅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維修評估(以下簡稱“重建維修評估”)的目的,是為了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受災地區農村居民倒塌損壞房屋重建維修補助政策,公正公平地落實到災民手中,涉及受災群眾的切身利益,是開展災后恢復重建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重建維修評估工作堅持遵遁政策、實事求是;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公正公平、公開透明;民主評議、群眾公認;基層為主、科學評估的原則。
第四條 市(州)、縣(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發改委、民政、財政、建設、地震等部門為成員的重建維修評估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重建維修評估工作。
二、重建維修評估的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重建維修評估的對象只限于地震災區農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對長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災損壞的;有新住舊,舊房因災損壞的;因災損壞的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列入評估范圍。
第六條 損壞房屋按倒塌、危房和可維修房屋三種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對已經倒塌和評估認定為無法維修的危房列為重建范圍;對評估認定可維修的房屋列為維修范圍。可維修的房屋要按照土木、磚木、磚混三種不同結構,根據受損程度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微三類。
第八條 對需要整村原址重建、異地整村新建和分散新建的村,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批準后直接納入重建范圍,不再進行評估。
三、重建維修評估的組織形式、方法和程序
第九條 重建維修評估以村委會為單位。村委會成立重建維修評估小組,負責確定重建維修對象,提出評估結論和補助意見。并以重建維修評估小組評估和群眾民主評議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第十條 重建維修評估小組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一般應由村干部、老黨員、群眾代表、本村技術工匠、縣建設、地震部門技術人員和駐村干部組成,人數在11-15人之間為宜。評估小組成員民主推薦產生一名召集人。
第十一條 重建維修評估的程序:1.受災家庭申請;2.村重建維修評估小組在入戶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受災群眾住房損失程度和災前家庭收入狀況,對申報家庭逐個進行評議表決,經2/3成員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3.經村民代表會議與會人員2/3表決通過,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村委會上報鄉鎮政府;
4.鄉鎮政府要對上報的重建維修戶進行嚴格審查,并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符合條件的張榜公布,并上報縣區民政局;
5.縣區民政局審批,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縣區建設、地震等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原則上要向受災鄉鎮派1-2名技術人員,參與指導受災村重建維修評估工作。
四、重建維修評估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區民政部門、鄉鎮政府和村委會都要建立重建維修家庭基本情況臺賬,作為發放重建維修補助金的依據。
第十四條 縣區民政部門要通過報紙、電視或網絡等新聞媒體公布重建維修戶名單,主動接受廣大群眾和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及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五條 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設立舉報箱,并公布舉報電話,安排專人處理群眾反映的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對優親厚友、弄虛作假、違反評估程序,造成評估結果失真等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省上有關部門已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反映情況或舉報。電話:(0931)8878008轉81010(省民政廳)、8465300(省建設廳)、12388(省監察廳)。
五、附則
第十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