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政策
(一)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的優惠政策。
1.對重災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2.對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需進口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二)減輕個人稅收負擔的優惠政策。
1.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自地震災害發生之日起2年內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的優惠政策。
1.由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由縣級以上政府出具政府組織建設安居房的批文,按規定程序報批。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筑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由縣級以上政府出具政府組織建設安居房的批文,按規定程序報批。
4.因地震災害損壞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由納稅人向征收機關提出申請,經征收機關審核后可免征契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5.經省政府批準,在2008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7.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四)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優惠政策。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受災地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憑受災地區有權接受捐贈的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財產(物品)捐贈證明,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4.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憑縣級以上交警和車船管理部門的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車船稅;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5.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省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五)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1.重災區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重災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