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反腐倡廉四大新規定
領導干部免職一年內不得“官復原級”
蘭州晨報訊 (首席記者梁峽林 實習生楊曉莉) 省委省政府近日出臺《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甘肅省黨員領導干部在職及離職后從業限制暫行辦法》、《甘肅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考核辦法(試行)》、《甘肅省新任黨員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實施辦法(試行)》等四大新規定。8月17日,記者從省委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根據新規定,今后被責令辭職或免職的領導干部,近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到企業兼職掙錢,最重可撤銷黨內職務。
新規1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試行)
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將被問責
《辦法》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當問責:制定發布與黨章黨內法規以及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決定或者命令;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決策失誤,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等嚴重后果的;對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重大決策事項決策失誤,引發群眾大規模集體上訪的;在群體性事件中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公共衛生、食品藥品等安全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工程建設、產權交易等活動中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群眾合理訴求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瞞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辭職或免職干部一年內不得“官復原級”
《辦法》明確了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五種問責方式,規定了按照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影響程度大小及所承擔的責任實行問責。
對于集體決策失誤,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各自在集體決策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問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
《辦法》規定,除公民檢舉、媒體曝光等情況外,可啟動問責調查的還有決策失誤、工作失職、監管不力、濫用職權、不作為或執行不力、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等。
被調查的黨政領導干部有權申請有關調查人員回避。被問責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新規2
在職及離職后從業限制
干部在職或離職禁止從事7種活動
《辦法》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在職及離職后從業限制的7種情形: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伙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特定關系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個人或者委托他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該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及司法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到企業兼職
未經批準,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在各類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中兼任領導職務;在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中掛靠、兼職。禁止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及在本人轄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活動。
領導干部離職后三年內禁止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禁止在與離職前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職務;禁止在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各類經濟實體中投資入股;禁止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直接相關的有償中介活動;禁止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直接相關的其他營利性活動。
《辦法》規定,離職后三年內,應當每年將從業情況報告原任職單位予以登記備案。參與經辦企業或未經批準在各類公司任職所得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上繳。
對違反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同時,根據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并對接收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新規3
防腐檢查考核(試行)
《辦法》規定了領導班子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不得評定為年度檢查考核“好”等次的4種情形: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涉嫌違紀違法被本地、本部門(單位)之外的有關機關立案查處的;市州委、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省直部門(單位)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效能建設、作風建設等受到上級主管部門問責的;民主測評“較好”以上票數占總測評人數的比例低于90%的。
新規4
新任黨員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實施(試行)
《辦法》規定,對新任黨員領導干部進行任職廉政談話,一般采取集中談話方式,每年1-2次。新任黨員干部的廉政談話情況記入干部廉政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