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509名。
二、各市(州)應選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一)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到15個選舉單位的代表名額為330名,各市(州)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9萬人分配1名;
(二)各市(州)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4名;
(三)各市(州)應選的其他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甘部隊應選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9名,由甘肅省軍區負責與蘭州軍區、蘭州軍區空軍協調,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進行選舉。
四、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甘肅省總隊應選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名。
五、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4名。
六、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于上屆,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上屆。
七、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黨政領導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八、省推薦代表名額96名,分別推薦到各市(州)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九、各市(州)及解放軍駐甘部隊應在2012年11月15日前選舉產生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附件: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工作的指導意見》(常辦發[2011]3號),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509名,應由各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解放軍駐甘部隊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如下:
選舉單位代表名額
蘭州市66名
(含武警3名)
天水市43名
白銀市26名
金昌市10名
嘉峪關市6名
武威市26名
張掖市20名
酒泉市19名
慶陽市31名
平涼市28名
定西市33名
隴南市32名
臨夏回族自治州27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17名
解放軍駐甘部隊29名
其余96名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另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