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日報蘭州訊(記者 朱婕)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屆時,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這是記者近日從省民政廳獲悉的。
根據日前出臺的《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差額發放。家庭月保障金為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與月家庭成員各類收入總和之差。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在戶口所在地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另外,《辦法》規定,申請對象有五種情形之一的,將不予保障,其中包括申請人家庭擁有存款、機動車輛、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鋪、有價證券、股票等家庭財產超出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絕就業的;不如實申報家庭信息的;家庭經濟狀況未經核查的;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辦法》明確提出,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如果出現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或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行為,將由主管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