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號
省長 劉偉平
《甘肅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及利用公路設施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公路標志牌是指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公路交通標志以外的標志標牌設施。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非公路標志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國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應當一路一規劃,明確非公路標志牌設置的地點、間距、規格、數量等。
國道、省道等干線公路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規劃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編制,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農村公路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規劃由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轄范圍編制。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經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經省屬市(州)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在農村公路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由市(州)、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轄范圍批準。
第六條 申請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設置內容、地點、時間、期限等;
(二)非公路標志牌的設計圖紙,包括顏色、規格、結構、材料等;
(三)安全評估報告和施工方案;
(四)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出具不用做商業用途的書面承諾。
第七條 經營性非公路標志牌的設置許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標等方式確定。
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的設置許可按管理權限審查批準,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不得轉讓,不得擅自改作商業用途。
第八條 許可機關做出許可設置決定的,應當在做出決定10日內與設置者簽訂非公路標志牌管理合同。
第九條 非公路標志牌許可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條 設置者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設置非公路標志牌,不得擅自變更許可內容。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完畢,許可機關應當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非公路標志牌的設計、制作和施工除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順、堅固耐用、不易破損的材質;
(二)不得使用與公路標志相混淆的版面顏色及圖案;
(三)非公路標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側射路面;
(四)牌面材料、噴漆不得造成行車炫目或者影響居民生產、生活。
第十二條 設置非公路標志牌不得損害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公路的安全和暢通。
在公路彎道內側、平交叉道路附近設置非公路標志牌,其距離應當滿足行車視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設置非公路標志牌,其牌面不得伸進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不得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三條 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設置非公路標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邊溝(截水溝、邊坡)外緣應當不少于1米,并確保非公路標志牌傾倒或構件脫落時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橋梁、溝渠、管線等設施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使用獨立支撐結構,其版面下緣不得低于橋梁、溝渠、管線等設施底面標高。
第十四條 禁止在以下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牌:
(一)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費站(亭)、公路中央綠化帶內;
(二)在公路大中橋梁周圍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
(三)利用公路標志牌、公路行道樹設置非公路標志牌。
第十五條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者應當對非公路標志牌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和維護:
(一)對銹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除銹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二)對幅面進行檢查,及時更換破損、污損、褶皺、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風、強降雨等災害性天氣前后,及時檢查非公路標志牌安全狀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非公路標志牌發生損壞、傾覆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及時修復或者清除。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路政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行為。發現非公路標志牌存在破損、傾斜、斷裂等安全隱患或影響公路景觀的,應當向設置者提出整改意見。遇緊急情況時,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相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十七條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有權向公路管理機構投訴、舉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或利用公路設施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設置的非公路標志牌,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三)非公路標志牌設置期限屆滿,設置者在限期內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行政許可,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一)未按許可的內容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
(二)遮擋公路標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公路的安全和暢通的;
(三)非公路標志牌存在破損、傾斜、斷裂等安全隱患或影響公路景觀,經告知拒不處置的;
(四)擅自轉讓或改變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用途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非公路標志牌編制規劃及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不落實非公路標志牌拍賣、招標制度的;
(三)非公路標志牌設置完畢未組織驗收的。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辦理非公路標志牌許可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吃、拿、卡、要”的;
(三)妨礙設置者、經營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參與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經營活動的;
(五)強制交易,提供有償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 非公路標志牌拍賣、招標所得收入按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專項用于公路管理、公路養護及路政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