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日報蘭州訊(記者楊世智 實習生牛婧娥)近日,省工商局出臺《甘肅省工商局關于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放寬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解決投資創業者缺乏經營場所的難題,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便利化。
根據《意見》,市場主體可以將房屋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除外)等證明文件作為經營場所的權屬證明。無上述權屬證明的,以所在地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權屬證明。同時,允許經營場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及以上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市場主體將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從事不影響周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的,辦理登記時可免予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意見》規定,申請人對提交的場所使用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申請經營場所工商登記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不得將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場所作為申請登記經營場所。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