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關于加強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5年第1號)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春運期間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加強全省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上路行駛的, 依法收繳車輛、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并處吊銷駕駛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客運車輛的,處2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客運車輛的,扣留機動車、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客運車輛的,扣留機動車,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一次記6分。
二、駕駛中型以上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超速5 0%以上的,一次記12分,按照法定罰款標準予以處罰;超速50%以上的,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三、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按照法定罰款標準予以處罰,責令駕駛人卸客轉運;超員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超員未達到20%的,一次記6分。
四、運輸企業的客運車輛有超員違法行為,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客運企業強迫駕駛人違法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五、連續駕駛中型以上客運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1 2分;連續駕駛其他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六、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并處10日以下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機動車駕駛人使用其他車輛號牌的,依法扣留機動車,收繳號牌,處4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扣留機動車,收繳號牌,處4000元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一次記12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
八、對駕駛機動車輛沖卡、不服從檢查等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5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拒絕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遮擋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不乘坐超員、超速、車況不良車輛和非載客車輛,積極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對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進行監督。“隨手拍”微信舉報交通違法公眾號:甘肅公安交警;交通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22、12122;監督電話:0931-8387600、8387617。
特此通告
甘肅省公安廳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