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推進非公有制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工商發〔2012〕185號)
100.實施全民創業行動,支持一切有志于創業、有經營管理能力的各類人才創辦非公企業。對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員、返鄉農民工及其他新增待業人員設立50萬元以下有限責任公司的,實行創業注冊資本“零首付”,允許在兩年內繳足注冊資本。實施“萬名青年就業創業”等一系列的“全民創業工程”。
九、費用減免、證照辦理及其他優惠政策
《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意見》(甘發〔2012〕19號)
101.放寬市場準入條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各種行政性收費,減免的費用由全省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同級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102.鼓勵創辦中小微型企業。取消或暫停征收依法合規設立、但屬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收費,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等12項收費。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等4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底,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5項政府性基金。
103.簡化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程序。按照“一注一開”的原則和程序辦理,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及行業特點。在經營場所(住所)不變并在有效期內,原登記前置許可的有效證件、經營場所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因“個轉企”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名稱變更,不視為交易。對“個轉企”的小微企業給予不低于5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企業社會保險保持原有繳費方式不變。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5〕64號)
104.加強非公經濟產業投資的引導和服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建立支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性項目、資金和資源配置信息公開制度,保障非公資本和國有資本享有平等的投資待遇。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5〕23號)精神,積極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有效保障民間資本投資權益,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切實做好已推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的服務工作,促進社會資本愿進來、進得來、留得住、可流動。
105.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積極推薦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非公經濟市場主體,參加國家和我省專利獎、技術進步獎評獎。
106.建立非公經濟投訴舉報平臺。各級各部門要高效優質服務非公企業發展,及時答復非公企業的合理訴求,切實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支持非公企業通過各類資產和知識產權抵押、質押、擔保等方式融資和合作。省級開通非公市場主體來信、來訪、電話等投訴舉報渠道,對受理的投訴事項逐項核查,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交由省效能風暴行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紀依規嚴肅問責。
107.清理和規范涉及非公經濟市場主體的收費項目。全面清理各類涉企收費項目,堅持依法依規征收原則,凡未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及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批準,越權設立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征收范圍的,一律停止執行。清理整合省級設立的征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列出收費目錄。
《甘肅省公安機關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若干規定》(甘公發〔2013〕38號)
108.戶口在我省的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或被我省非公有制企業聘用的外省戶籍的負責人、中層以上技術人員,因本企業業務需要往來香港、澳門進行商務活動,由其單位向企業所在地的市州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港澳商務登記備案,經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批準后,即可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一年多次或三個月多次商務簽注,其人數不受限制。
109.縮短出入境證件審批時限。非公有制企業部門以上負責人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事由急需辦理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市州公安出入境部門直接受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外國人、港澳臺同胞申請簽證(注)、居留許可等出入境證件的,市州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完成;省公安廳受理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臺胞申請來大陸定居的30個工作日完成。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因丟失護照證件要求簽發出入境通行證的,隨到隨辦。
110.縮短消防審批辦理時限。對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范圍的非公有制企業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除外),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書,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書。對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范圍的建設項目,備案后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自受理備案檢查申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圖紙檢查或工程檢查,并向社會公告。
《甘肅省環境保護廳關于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民間投資)發展實施的意見》(甘環發〔2012〕198號)
111.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按照甘肅省環保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規則》規定,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時限由國家法律規定的60個工作日(從受理到審批全過程)縮短到3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時限由國家法律規定的30個工作日縮短到20個工作日。對進入已通過園區區域環評所涉及的項目,項目環評文件可適當簡化。
《甘肅省商務廳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商務辦發〔2012〕 517號)
112.支持非公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非公企業充分利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參加境外專業展會,考察國際市場,實施境外商標注冊和境外廣告宣傳,開展各類產品國別認證和質量安全體系認證,建立企業網站,開展電子商務。對非公企業從事上述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的費用,給予70%的資助。
113.幫助非公企業搭建外貿融資平臺。協調進出口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加大對非公企業融資和信保的支持力度。鼓勵非公企業參加出口信保,對保費給予70%的補助,對保單融資給予貼息,對小微型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出口信用統保,實現風險防控全覆蓋。鼓勵商業銀行對非公企業開展保單融資,破解企業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難題。落實出口貿易融資業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有訂單、有市場、符合審慎信貸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增強企業接單能力。協調金融管理部門查處金融機構違規附加貸款條件、變相提高利率的現象發生,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推進非公有制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工商發〔2012〕185號)
114.拓寬非貨幣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作價出資,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登記,貨幣出資額可以低于注冊資本的30%。
115.放寬經營場所條件,房屋產權證、規劃或建房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占道經營許可證等均可作為經營場所的有效使用證明。允許非公有制投資者用住宅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以及不直接開展生產銷售的業務洽談等不影響周圍群眾生活的經營活動,辦理登記時無須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同意。
116.允許非公有制企業直接冠以“甘肅”或“甘肅省”名,不受注冊資本數額限制。允許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國際貿易”“對外貿易”等行業術語。允許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名稱中的行業直接表述為“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