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一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甘肅省統計局
2018年2月28日
為摸清“三農”基本國情,查清“三農”新發展新變化,甘肅省按國務院統一部署,開展了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內容是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及其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省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約10.49萬人,登記470.15萬農戶、1.64萬個村、1298個鄉級單位、3.95多萬個農業經營單位;全省共組織630多名專業工作人員進行遙感測量,完成了846景衛星遙感影像數據處理,開展了1495個樣方的實地調查,對299抽中普查區開展遙感測量和實地核實,取得75690筆數據,掌握了全省和38個產糧大縣和國家調查縣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取得了38個縣區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國務院農普辦要求,省政府農普辦組織了數據質量抽查,評估了普查數據質量。抽查結果顯示,甘肅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省政府農普辦和省統計局將分期發布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共調查了1233個鄉鎮,其中鄉546個,鎮687個;16395個村,其中16068個行政村,327個涉農居委會;8.56萬個自然村;4538個2006年以后新建的農村居民定居點。
一、農業經營主體
2016年,全省共有3.95萬個農業經營單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合作社總數7.57萬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2.35萬個;444.51萬農業經營戶,其中,3.58萬規模農業經營戶。全省共有875.48萬農業生產經營人員。
二、農業機械擁有量
2016年末,全省共有拖拉機89.91萬臺,耕整機12.56萬臺,旋耕機66.76萬臺,播種機24.59萬臺,水稻插秧機0.06萬臺,聯合收獲機0.78萬臺,機動脫粒機33.22萬臺。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積5372.67千公頃(使用國土部門數據),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不含生態林防護林)6098.29千公頃,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12857.50千公頃。
四、農村基礎設施
2016年末,在鄉鎮地域范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占7.3%,有碼頭的占1.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5.6%;99.9%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省100%的村通電,2.3%的村通天然氣。30.4%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2016年末,95.7%的鄉鎮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87.3%的鄉鎮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43.4%的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6.5%的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25.2%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
2016年末,99.2%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13.8%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8.0%的鄉鎮有體育場館,74.9%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47.3%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
2016年末,97.4%的鄉鎮有幼兒園、托兒所,98.6%的鄉鎮有小學;35.7%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
2016年末,99.8%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99.1%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34.0%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90.6%的村有衛生室。
六、農民生活條件
2016年末,99.8%的戶擁有自己的住房,68.0%的戶使用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4.9%的戶使用水沖式衛生廁所。
注:
1.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涉農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自然村:指在農村地域內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應該有自己的名稱。
4.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甘肅省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5.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一年一熟制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6.農業經營單位:指甘肅省內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7.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8.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9.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10.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11.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12.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13.水稻插秧機:指自帶動力驅動作業,用于水稻插秧的機械。
14.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5.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6.實際經營的林地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林地面積。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不包括未納入生態公益林補償面積的生態林防護林。
17.實際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指普查年度內,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實際用于經營的牧草地(草場)面積。牧草地指以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
18.有火車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國家鐵道部門設立的能夠正常進行貨物或旅客運輸的站點。
19.有碼頭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庫等岸邊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貨物或旅客運輸的構筑物。不包括公園內的水域僅供游船停靠的碼頭。
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符合中國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1.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22.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全部或部分住戶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的鄉鎮。
23.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24.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污水處理設施,但是對污水實行統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單位處理。
2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的改造,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26.有圖書館、文化站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文化管理部門批準,并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和文化站,不包括單位內部的圖書室。
27.有劇場、影劇院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獨立核算的專用劇場和屬文化部門主管的能演出戲劇的影劇院、兼映電影的劇場,以及附屬在劇院、團公開營業的非獨立核算的劇場、排演場。
28.有體育場館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體育場和體育館。體育場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場),有固定道牙,跑道6條以上并有固定看臺的室外田徑場地。體育館指有固定看臺,可供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體操等項目訓練比賽活動用的室內運動場地。包括學校或企事業單位的對外開放的各類體育場館,但不包括體育健身廣場。
29.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經過有關管理部門批準,供居民休閑游玩的地方。
30.有體育健身場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由村集體、個人或其他機構舉辦的主要以服務公眾為目的的、有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的體育活動站、館、場所等。
31.有幼兒園、托兒所的鄉鎮(村):指鄉鎮(村)轄區內有幼兒園、托兒所,包括學前班,以及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但卻有一定規模(兒童數超過10人)的個人辦幼兒園、托兒所。
32.有小學的鄉鎮:指鄉鎮轄區內有經過縣及縣以上教育部門批準,以招收適齡兒童為主實施小學教學計劃的學校。
33.有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從衛生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34.有執業(助理)醫師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醫師執業證》及其“級別”為“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且實際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不包括有執業證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醫師。
35.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36.有衛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37.住房:一般指有墻、頂、門、窗等結構,周圍有墻,能防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習慣,可供居住的窯洞、竹樓、蒙古包、帳篷、氈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內。
38.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指通過自來水廠或集中凈化設施進行凈化和消毒、并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供人們生活的水。
39.水沖式衛生廁所(沖入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指有上下水系統,或廁間有備水桶(瓢沖),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無水封的廁所,且糞便及污水沖入到下水道、化糞池和廁坑,無蠅,不會造成環境污染。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二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甘肅省統計局
2018年2月28日
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省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農業經營主體數量
2016年,甘肅省農業經營戶444.51萬戶,其中規模農業經營戶3.58萬戶。甘肅農業經營單位3.95萬個。2016年末,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合作社總數7.57萬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2.35萬個。
二、農業機械
2016年末,甘肅省共有拖拉機89.91萬臺,耕整機12.56萬臺,旋耕機66.76萬臺,聯合收獲機0.78萬臺,播種機24.59萬臺,排灌動力機械2.27萬臺,機動脫粒機33.22萬臺,飼草料加工機械30.59萬臺,水稻插秧機0.06萬臺,擠奶機0.32萬臺,剪毛機0.32萬臺,果樹修剪機0.44萬臺,增氧機0.11萬臺,內陸漁用機動船0.02萬臺。
三、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甘肅省調查村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4.95萬眼,排灌站數量0.53萬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0.22萬個。
2016年末,甘肅省灌溉耕地面積1101.25千公頃,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112.31千公頃;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29.1%,使用地表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70.9%。
四、設施農業
2016年末,甘肅省溫室占地面積21千公頃,大棚占地面積24.42千公頃,漁業養殖用房面積0.15千公頃。
注:
1.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甘肅省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2.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一年一熟制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3.農業經營單位:指甘肅省內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4.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5.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6.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7.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8.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9.水稻插秧機:指自帶動力驅動作業,用于水稻插秧的機械。
10.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1.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2.灌溉耕地面積:指實際耕種的耕地中,有灌溉設施、有水源,正常氣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積。
13.溫室、大棚占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墻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墻體面積,指設施的墻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占地面積;三是采光占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占的面積。
14.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三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甘肅省統計局
2018年2月28日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省1233個鄉鎮和16395個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鄉鎮地域范圍內有火車站的鄉鎮占全部鄉鎮的7.3%,有碼頭的占1.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5.6%。
99.9%的村通公路,38.2%的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村委會到最遠自然村、居民定居點距離以5公里以內為主。
二、能源、通訊
2016年末,100%的村通電,2.3%的村通天然氣,100%的村通電話,52.9%的村安裝了有線電視,77.9%的村通寬帶互聯網,30.4%的村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
三、環境衛生
2016年末,95.7%的鄉鎮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87.3%的鄉鎮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處理,43.4%的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6.5%的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25.2%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97.4%的鄉鎮有幼兒園、托兒所,98.6%的鄉鎮有小學,99.2%的鄉鎮有圖書館、文化站,13.8%的鄉鎮有劇場、影劇院,8.0%的鄉鎮有體育場館,74.9%的鄉鎮有公園及休閑健身廣場。
35.7%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47.3%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38.1%的村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
五、醫療和社會福利機構
2016年末,99.8%的鄉鎮有醫療衛生機構,99.1%的鄉鎮有執業(助理)醫師,34.0%的鄉鎮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24.6%的鄉鎮有本級政府創辦的敬老院。
90.6%的村有衛生室,61.3%的村有執業(助理)醫師。
六、市場建設
2016年末,53.0%的鄉鎮有商品交易市場,30.5%的鄉鎮有以糧油、蔬菜、水果為主的專業市場,13.0%鄉鎮有以畜禽為主的專業市場,1.5%的鄉鎮有以水產為主的專業市場。
27.3%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4.4%的村開展旅游接待服務,21.0%的村有營業執照的餐館。
注:
1.鄉鎮:指行政建制是鄉、鎮,包括重點鎮、非重點鎮和鄉。不包括街道辦事處和具有鄉鎮政府職能的農林牧漁場等管理機構。
2.村: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3.村內主要道路有路燈的村:指本村地域內的主要道路由村集體或其他單位統一組織安裝了路燈。道路兩旁由住戶零星安裝在門前的燈不包括在內。
4.有電子商務配送站點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為網上購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務的配送站點。
5.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鄉鎮:指全部或部分住戶通過城鄉自來水管道網飲用自來水的鄉鎮。
6.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或部分集中處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處理。
7.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的改造,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8.有社會福利收養性單位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提供食宿、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傷殘革命軍人休養院、復退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養性機構(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收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鄉鎮。
9.有衛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內,經縣及以上醫療主管部門許可,由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創辦的衛生室(所、站)。衛生室(所、站)需要擁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醫療衛生活動。不包括專業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10.開展旅游接待服務的村:指有營業執照,在本村地域內從事旅游接待、餐飲和住宿等服務的居民戶。包括提供茶館、酒館、鄉村旅店、農家樂等活動的居民戶。
11.有商品交易市場的鄉鎮:指在鄉鎮轄區內經有關部門和組織批準設立,有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管理部門和監管人員,若干市場經營者入內,常年或實際開業三個月以上,集中、公開、獨立地進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等現貨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等的鄉鎮。
12.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四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甘肅省統計局
2018年2月28日
農民生活條件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470.15萬農戶的生活條件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8%的農戶擁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擁有1處住房的426萬戶,占90.7%;擁有2處住房的41萬戶,占8.7%;擁有3處及以上住房的2萬戶,占0.5%;擁有商品房的32萬戶,占6.8%。
農戶住房主要為磚(石)木和磚混結構。住房為磚(石)木結構的239萬戶,占50.8%;磚混結構的146萬戶,占31.0%;竹草土坯結構的34萬戶,占7.2%;鋼筋混凝土結構的29萬戶,占6.2%;其他結構的23萬戶,占4.8%。
二、飲用水
319.61萬戶的飲用水為經過凈化處理的自來水,占68.0%;109.40萬戶的飲用水為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占23.3%;11.76萬戶的飲用水為不受保護的井水和泉水,占2.5%;3.01萬戶的飲用水為江河湖泊水,占0.6%;25.66萬戶的飲用水為收集雨水,占5.5%;0.18萬戶的飲用水為桶裝水,占0.1%;0.53萬戶飲用其他水源,占0.1%。
三、衛生設施
使用水沖式衛生廁所的22.96萬戶,占4.9%;使用水沖式非衛生廁所的1.85萬戶,占0.4%;使用衛生旱廁的78.39萬戶,占16.7%;使用普通旱廁的361.68萬戶,占76.9%;無廁所的5.28萬戶,占1.1%。
四、擁有耐用消費品情況
平均每百戶擁有小汽車16.2輛,摩托車、電瓶車78.4輛,淋浴熱水器17.6臺,空調2.1臺,電冰箱59.1臺,彩色電視機106.1臺,電腦13.6臺,手機251.2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農民做飯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379.15萬戶,占80.6%;主要使用柴草的255.81萬戶,占54.4%;主要使用電的130.62萬戶,占27.8%;主要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28.78萬戶,占6.1%;主要使用沼氣的0.89萬戶,占0.2%;主要使用太陽能的0.53萬戶,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2.8萬戶,占0.6%。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墻、頂、門、窗等結構,周圍有墻,能防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習慣,可供居住的窯洞、竹樓、蒙古包、帳篷、氈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內。
2.做飯、取暖用能源:指住戶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沼氣、電、太陽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糞等,此指標每戶可選兩項,分項之和大于100%。
3.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五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甘肅省統計局
2018年2月28日
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情況
甘肅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省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2016年,全省農業生產經營人員875.48萬人,其中女性425.94萬人。在農業生產經營人員中,年齡35歲及以下的215.27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462.26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197.96萬人。
二、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2016年,規模農業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包括本戶生產經營人員及雇傭人員)13.73萬人,其中女性7.02萬人,年齡35歲及以下的3.65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8.11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1.97萬人。
三、農業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和結構
2016年,農業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人員28.97萬人,其中女性12.36萬人,年齡35歲及以下的7.09萬人,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18.69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3.19萬人。
注:
1.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指在農業經營戶或農業經營單位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累計30天以上的人員數(包括兼業人員)。
2.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