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甘政發〔2018〕6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2018年8月28日十三屆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三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省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的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充分發揮省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長出國訪問和離省期間,受省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省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注重開放開發,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甘肅。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承辦。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承擔省政府依法行政職能的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省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聯合第三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省政府在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須先提出意見,報經省委同意后部署實施。
二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
深化政務公開,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
三十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省政府辦公廳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
四十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報請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
(六)聽取省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七)討論和通過省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八)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宜;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創新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分管副省長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后再提交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3—4次。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省政府辦公廳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
四十三、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主任,相關副秘書長,相關部門、單位、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省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省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省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其他需要省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四十四、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相關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秘書長,部門、單位和市州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副秘書長受副省長委托,可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五、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報省長確定;省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省長確定。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六、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向省長請假;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由省政府辦公廳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參加省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四十七、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市州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準。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省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一、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省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五十二、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省長簽署。
五十三、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核后,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長簽發;省委、省政府聯合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后報省長會簽;省政府和其他省區市或國家部委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省長。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體系,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八、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五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按中央要求報備。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省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省長請假、并書面報告省委。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省政府書面報告。
六十、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委實施辦法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五、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八、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九、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序報批。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