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日報蘭州1月15日訊(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朱婕)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8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十大案件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環資、執行等類型,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公布的十大案件中,包括刑事類案件3個,民事類案件3個,行政類案件2個,環境資源類1個,執行類1個案件。這些案件有的社會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如“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案”;有的案件審判效果好,對同類案件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參考作用,如“利馬格蘭歐洲與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玉米研究所、甘肅恒基種業有限責任公司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有的案件標的大,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好,如“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甘肅建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等;省法院希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件的發布,以案釋法、釋法明理,更好地推動法治文明,為法治甘肅建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會上,省法院各部門相關負責人還就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家事審判、知識產權審判、解決執行難等問題作了回答。
2018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案件一】馬某某等2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馬某某兄弟二人自2006年以來,結識和網羅刑滿釋放人員,逐步形成了以兩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馬某某兄弟二人在臨夏市汽車南站經營客車期間,組織多人在臨夏市汽車南站內外及公路沿線進行“巡邏”,禁止其他客車沿途與其爭客源,拒不服從車站管理,尋釁滋事、威脅、毆打他人,致汽車南站工作人員對二人的車輛不敢管理,任其肆意占用排班時間、強拉乘客。同時,馬某某一伙人以反映“黑車”問題為由,強迫客車車主及司乘人員罷工上訪,收取信訪費用,借機斂財。二人在經營臨夏市“利保隆商務會所”“前進路夜典KTV”“夜典慢搖吧會所”“順達駕校”時,憑借多年形成的黑惡勢力,以娛樂場所為窩點,大肆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禍害百姓,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裁判結果】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馬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馬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馬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3年;其余12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分別處以20年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馬某某等14名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等罪,分別處以8年至免予刑事處罰不等的刑罰。宣判后,馬某某等14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省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后,我省法院審結生效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也是目前審結的同類型案件中罪行較為嚴重的案件。該案中以馬某某兄弟二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2006年至2014年近8年的時間里,對臨夏市汽車南站客運形成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在當地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案的審判,有力打擊了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切實保障和維護了當地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特別是長期受黑社會性質組織侵害的臨夏汽車南站,正常的運營秩序得以恢復;同時,也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之初,就形成了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嚴打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
【案件二】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案
【基本案情】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為謀取錢財、奸淫婦女、滿足變態心理,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針對不特定女性,采取尾隨跟蹤、入室作案等方式,連續實施搶劫、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犯罪,在犯罪中劫取財物、殺人滅口、強奸婦女、奸淫被害人尸體、割取被害人組織器官,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嚴重破壞案發地的社會治安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裁判結果】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省法院經復核,同意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高承勇死刑。白銀市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于2019年1月3日對高承勇執行了死刑。
【典型意義】高承勇無視國法、仇視社會、漠視生命,其犯罪行為殘忍剝奪了11名被害女性的生命權,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給被害人親屬造成了難以愈合的巨大精神創痛,對案發地的社會安全穩定造成極大危害,屬于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人民法院通過發揮死刑制度震懾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定的獨特職能作用,對于此種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維護公平正義,確保社會穩定。
【案件三】常某某等14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等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某在2002年至2016年間,通過不正當手段先后當選華家井村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其做事獨斷專橫,隨意毆打對其不滿的群眾;長期把持村“兩委”,架空基層組織,通過指使朱少紅等被告人阻攔村民建房、管道施工等方式,迫使相關人員和單位向其“送禮”,大肆斂財,實施敲詐勒索;由于新區建設需要大量建筑材料,常某某伙同他人與不法商人勾結,以平田整地的名義非法轉讓、倒賣村集體土地,被倒賣的土地被用來挖砂、修建商混站,造成大量土地被破壞;侵占集體財產和村民集資款;為泄私憤,指使孟萬成等被告人采取堵門、挖路和斷電等手段,破壞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常某某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村民的生產、生活及經濟秩序。
【裁判結果】蘭州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常某某犯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職務侵占、受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有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35萬元。對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處以5年有期徒刑至緩刑不等的刑罰。宣判后,常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被告人常某某在華家井村通過不正當手段當選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長期欺壓群眾、橫行鄉里,嚴重擾亂和破壞了華家井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系“村霸”。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后,我省法院開庭審理的第一案,打響了我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第一槍”,具有重要意義。
【案件四】上訴人白銀劉川工業集中區宏源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雷某、李某,原審第三人甘肅紅旗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甘肅德誠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陳某等人與紅旗公司、德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訴訟審理階段,陳某申請保全紅旗公司價值1400萬元的財產。白銀中院依法裁定查封等值財產,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白銀劉川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協助凍結其應付紅旗公司的1400萬元工程款。一審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管委會未配合法院裁定,白銀中院依法強制執行扣劃了管委會全資成立的上訴人宏源公司的款項。為此,宏源公司向白銀中院執行局申請執行異議,認為法院執行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并且所扣劃的款項不具備支付條件。宏源公司的執行異議先后被白銀中院和省法院駁回后,宏源公司向白銀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經審理,白銀中院一審以宏源公司對已執行款項沒有足以排除其強制執行的有效證據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宏源公司不服,上訴至省法院。
【裁判結果】省法院二審認為,宏源公司在訴訟前所申請執行異議及復議屬于執行行為異議的審查程序,而非針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異議的審查程序,不符合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的條件,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宏源公司的起訴,并向宏源公司釋明向一審法院執行局申請有關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的執行異議。
【典型意義】該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執行異議案件,案件經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之后,被執行人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白銀中院一審結果不服并上訴,省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后,向當事人釋明有關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異議的法律法規。該案也警示申請執行異議的當事人,在申請執行異議時,一定要正確適用法律,申請時認真區分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異議,依據法律具體規定維護自身權益,有效提高訴訟質量效率。
【案件五】利馬格蘭歐洲與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農業科學院玉米研究所、甘肅恒基種業有限責任公司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經申請,利馬格蘭歐洲于2018年1月2日取得我國農業部授予的“利合228”玉米品種的新品種權。陽光種業公司、黑龍江農科院玉米研究所申報的“哈育189”品種于2015年5月14日通過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陽光種業公司在2015、2016年度委托生產、銷售了“哈育189”種子,故利馬格蘭歐洲訴請行使追償權,要求三被告補償其500萬元,并要求陽光種業公司、黑龍江農科院玉米研究所向原審定機構申請更正“哈育189”名稱為“利合228”,育種人由陽光種業公司、黑龍江農科院玉米研究所更正為利馬格蘭歐洲。審理中利馬格蘭歐洲提交“利合228”品種及親本、親本的親本在歐盟取得品種權的證書,并提交經過公證認證提取的繁殖材料,要求做比對鑒定。而陽光種業公司、黑龍江農科院玉米研究所經法院證據保全,要求其提交“哈育189”的繁殖材料進行比對鑒定,其表示無法提交。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請的追償費3637500元,駁回其它訴請。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除支持一審判決的追償費外,還支持原告訴請更改“哈育189”名稱和育種者名稱的訴請。
【典型意義】該案涉及植物新品種的追償權問題,追償費參照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費合理確定,符合鼓勵農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的立法目的和精神,體現了利益平衡的價值理念。同時,該案為涉外案件,使用中國法律進行審理,審判結果體現了我國依法、合理、平等保護國內外民事主體的合法知識產權權益,不斷打造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與國際化的司法審判理念。
【案件六】廣河縣團委、婦聯訴被告馬某監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廣河縣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河縣委員會、廣河縣婦女聯合會訴被告馬某監護權糾紛一案后,該院迅速啟動“綠色通道”,快立、快審,通過巡回審判的方式就地審理。經法庭審理查明,馬某作為法定監護人,以家中有3名病人、其他孩子年幼、家庭情況特殊為由讓女兒輟學在家。廣河縣團委和廣河縣婦聯工作人員曾多次對馬某進行思想動員工作,但他仍然拒絕將孩子送至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裁判結果】法官對馬某進行了釋法、說服、教育、批評,馬某最終同意將女兒送去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當庭簽訂了承諾書。原告也當庭撤訴。
【典型意義】該案是由于家長禁止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引發的一起“官告民”案,也是臨夏州首例由團委、婦聯起訴輟學學生家長監護權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責任落實,嚴格依法督學,充分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破解控輟保學難題。該案在廣河縣新月廣場公開開庭巡回審理,社會效果很好,法治教育意義很強,起到了較好的引領示范作用,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助推控輟保學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
【案件七】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訴嘉峪關市農林局不履行濕地保護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自2013年甘肅嘉峪關草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中心成立以來,嘉峪關市新城鎮新城村六組村民趙某等人未經審批同意,在嘉峪關新城草湖濕地保護區域內,超出其承包地范圍私自開墾荒地,所開墾荒地均在嘉峪關草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范圍內。2016年12月29日,嘉峪關檢察院向嘉峪關農林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農林局依職責對村民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2017年4月18日,農林局向趙某等5人分別下發通知,責令5人于當年6月底之前恢復開墾荒地原貌。在被破壞的生態未予恢復的情形下,嘉峪關檢察院于2017年8月2日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農林局對涉案區域存在的非法開墾荒地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農林局不服,提出上訴。省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保護生態環境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該案中,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益訴訟人權利,對被告嘉峪關市農林局疏于監管、怠于履責導致濕地資源及生態環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壞的行為進行監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積極履責,逐步使被破壞的濕地生態環境恢復原狀。該案的處理既實現了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有效監督,也為全力打好生態保護攻堅戰,努力構建最嚴格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最廣泛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體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八】王某訴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5日,被告高新執法分局對原告合法所有的三幢房屋予以強制拆除。原告不服該強制拆除行為,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將違法拆除的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2000萬元。經一、二審法院審查,認為高新執法分局在王某持有涉案房屋產權證的情形下,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高新執法分局違法強拆行為造成原告房屋滅失,依法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以2016年11月16日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時間來計算賠償金額,判決被告高新執法分局賠償原告王某房屋權益損失1222.06萬元。省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選取2016年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時作為估價時點來計算損失,既考慮到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后,王某合法財產權益受侵害時間較長的因素,又考慮到房屋市場價值發生較大波動的現實狀況,是合理、公允的計算方式,據此計算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案情復雜、影響重大、歷時較長、矛盾尖銳且標的額較大的行政賠償案件,判決賠償1222.06萬元。該案的裁判符合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突出了權利救濟和實質公平的理念,保護了當事人實體權益。該案的處理深入貫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的精神,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理念,對人民法院處理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指導意義,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也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案件九】宋某訴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強制案
【基本案情】原告宋某系蘭州市城關區鹽場路街道鹽場堡村村民,在鹽場堡村張家灘擁有宅基地。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征地批復,將鹽場堡等村的集體農用地轉為蘭州市城市建設用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發出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8月31日,城關區鹽場路街道辦事處在鹽場堡社區張貼《緊急避險通知》,告知宋某居住區域的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要求各住戶配合緊急避險工作,務必于2017年9月6日前撤離危險區域。9月28日,甘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作出《房屋危險性鑒定報告》,鑒定結論是涉案房屋危險性等級綜合評定為Dsu級(整棟危房),建議立即拆除。該鑒定報告未向宋某送達。12月1日,城關區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強制拆除宋某的房屋。宋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城關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蘭鐵中院一審認為,城關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程序違法,判決確認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省法院二審認為,城關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是一起以緊急避險為名實施的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典型案件。房屋征收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在被征收人未獲得合法補償的情況下,仍應保障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權利。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實施征收,不能規避法定程序,恣意或者變相尋找理由強制拆除房屋代替行政征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利。
【案件十】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甘肅建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8日,云南信托向省法院申請執行與建新實業、寶塔石化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6年2月25日,省法院指定由天水中院執行該案。
執行期間,天水中院執行局挑選業務骨干組成合議庭,對該案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及難題進行研究討論,分階段制定了具體的執行方案。執行人員先后赴隴南、蘭州、北京等地多次與二被執行人就案件履行方案進行協調督促,依法輪候凍結了被執行人建新實業持有的某公司49%的股權,并赴深圳輪候凍結了二被執行人所持有的等值上市公司股票,為該案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夯實了基礎。執行中,建新實業向隴南中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經審查后作出裁定受理了其破產重整申請并批準了重整計劃及修正案,確認申請執行人云南信托對建新實業共享有到期債權5.13億余元。
【執行結果】2018年5月11日,建新實業向云南信托支付了應由其承擔的執行案款4.54億余元,剩余債權按相關法律規定由寶塔石化繼續向云南信托清償。同時,考慮到寶塔石化目前經營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和困難,天水中院決定暫停強制評估拍賣已被凍結的該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待寶塔石化完成重組后,繼續執行剩余債權,保障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該案二被執行人均為大型股份制民營企業,公司規模大,經營范圍廣,產值高、員工多,且旗下均有多家子公司及一家A股上市公司,發展前景廣闊,但因特殊原因導致經營狀況惡化,償債能力不足。在確保如期打贏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中,天水中院把此案執行作為依法保障民營企業、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抓緊抓實,不斷完善工作機制,積極優化司法措施,采取“放水養魚”等執行方式,為被執行人緩解企業生產經營矛盾提供了及時有力的司法保障。
(虎文心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