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縮小收入差距,只解決壟斷行業高工資等表層問題,是不行的,必須解決土地征用、土地出讓金,以及創業和小企業發展等深層次的問題
原標題:周天勇:用“積極的公平”改善收入分配
作者:《瞭望東方周刊》特約撰稿張婷、記者蘆垚
2013年1月,國家統計局在時隔12年后發布了基尼系數,引起輿論熱議。2013年2月5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發布。
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必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一度傳聞在年底出臺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再次與人們失約。至此,始于2004年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經進入了第10個年頭。
同往年一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再次成為過去一年最引人注目的話題之一。輿論對此亦是不厭其煩。從規范公務員津貼和工作收入,到整治壟斷企業,再到減稅方案,各路人士各抒己見。多位專家曾在談及這一改革時不禁感嘆:“難”。這也成為各方人士少有的共識。
收入分配改革為何如此之難,其成因何在,出路何在?就此,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接受了《瞭瞭望東方周刊》的專訪。
結構失衡是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原因
《瞭望東方周刊》:你認為中國收入差距問題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
周天勇:中國收入分配差距比較復雜,最大的收入差距是城鄉差距。城鄉差距主要是農村的低收入人口太多,2011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只有697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79元,城鎮居民收入是農村居民收入的3倍多。
在農村,全國大約36%的勞動力創造了10%的國民生產總值,這是一個天然的差距。這個差距不是體制造成的,也不是分配不公造成的,而是城市化滯后造成的。
城鄉結構導致創造財富和分配財富的方式不同。創造財富就是分配財富。在農業生產中,種糧食、分配糧食就是一種收入分配,你創造了10%的GDP,想分配20%、30%,肯定行不通。
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大部分在40歲以下,40歲以上的進入城市的不多。而留在農村的婦女、留守兒童、老人,天然是低收入人口。這其實是一個歷史問題:解放以后,控制農村人口轉移,導致農村人口過多,這是解放后的戶籍管理制度造成的。像日本、臺灣地區、韓國等,戰后就讓人口自由流動,臺灣地區現在農村人口下降到5%了,韓國也只剩5%了,中國大陸還有將近一半。
《瞭望東方周刊》:所以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實際上是結構失衡的結果?
周天勇:結構失衡是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原因。
除了城鄉結構失衡,還存在企業結構失衡。越大的企業,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同樣資本所容納的就業人數就越少;而企業越小,資本有機構成越低,相對的就業比例就越高。小私企越多,勞動力需求就越大,失業率就越低,因失業而貧困的人就越少。
臺灣、韓國基尼系數之所以比較低,就是因為他們中小企業多,創業的人多,這樣中等收入的人就多。日本雖然經濟不景氣,但是失業率才4%多一點。臺灣地區、韓國的失業率更低,再加上他們的城市化水平已經達到95%,即便5%的農村人口只創造1%的國民生產總值,也無所謂,因為他們是少數人。
現在,我們的中小企業還太少。中國必須大力發展小微企業,收入分配才能公平。看收入分配一定要看經濟結構和經濟運行,看表層的東西是沒有用的。
《瞭望東方周刊》:造成這兩個結構失衡的原因是什么?
周天勇:因為三個體制問題。
一是體制對農民存在不公。以臺灣地區為例,臺灣的土地、宅基地都是私有,可以拿到市場上去買賣。買賣以后,政府征收增值稅。比如說土地增值了100%,政府收40%的稅;土地增值了200%,政府收50%的稅;土地增值了300%,政府收60%的稅,征稅后剩余的部分,農民可以創辦小企業,可以到城里購房。但是我們沒有這樣的政策。我們的土地征用,給農民的補償非常少,甚至農民想再買一套房子,這些錢都不夠。這說明我國的土地制度導致了在整個國家的收入分配中,財富向城市流動,農民沒有錢去創業,沒有錢到城里購房,這樣農民就成了低收入者,收入差距就拉大了。
二是我國現行的土地出讓金制度導致收入分配兩極化。土地開始的時候比較便宜,國家一次性收取70年的出讓金,10年前很少,但是現在地價越來越高。比如說,10年前買的房子,當時的房價1平米2000元,現在房價變為1平米4萬元。前面買房子的人和后面買房子的人,財富差距非常大,前者財富越來越多,后者被剝奪,因而導致兩極分化。房子問題,我認為是導致我國兩極分化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三是壟斷。如電信、石油、煙草、銀行等行業,這些壟斷行業導致行業收入分配差距比較大。
三大體制導致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而現在人們只是注重行業的收入差距,沒有注意到前兩個更深層次的原因:強制征用農民土地,剝奪了農民的利益;房子的土地出讓金制度,讓已經積累了財富的變得更富,而且還不交財產稅。在城市中形成有房產者和無房產者,以及房東和租房客兩個階層。想縮小收入差距,只解決壟斷行業高工資等表層問題,是不行的,必須解決土地征用、土地出讓金,以及創業和小企業發展等深層次的問題。
除了以上原因,國家福利體系建設不足也是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一個原因。教育、養老、醫療等體系不完善,導致低收入人群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與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提低、擴中、控高”有現實困難
《瞭望東方周刊》:依靠福利體系建設,通過二次分配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嗎?比如個稅改革,有輿論建議學習發達國家的做法,個稅按照家庭征收?
周天勇:我國的個稅問題比較復雜,按照家庭征收還是按照個人征收,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兩個人養活一個孩子,那么按照個人征收合適;如果一家有5個人,兩個人工作養5個人,按照家庭征收合適。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就是結合家庭的收入水平,每戶征稅,這個實際很難操作,我估計將來還是按照工資征稅。
現在有些人呼吁要把個稅起征點提高到1萬元,我認為這個提法是錯誤的。如果個稅起征點提到1萬元,就沒有幾個人交稅了,個稅就失去了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中等收入者、高收入者交稅可以反哺農民,如果中等收入者都不交稅,他們反哺給農民的就更少了,農民的收入相對就更低了。所以說,中等收入者不交稅,本質上對農民更加不公平。如果起征點提到1萬元,中國的基尼系數會擴大,而不是縮小,這樣與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標是相反的,但很多人都被這個觀點迷惑了。
《瞭望東方周刊》:所以,要實現“提低、擴中、控高”的目標還存在諸多的現實困難。
周天勇:“提低、擴中、控高”這種提法,過于抽象和籠統,問題在于怎樣“提低”、“擴中”、“控高”。
現在有30%的財政用于社會保障,如果財政資金越多,教育、醫療、養老等補貼得就越多,因為社會保障是普惠制,低收入者也可以享受到政策優惠。但是這里面也有很大的問題,這么多人,國家財政能不能負擔得起?我國2011年的人均GDP在全世界排第89位,全世界人均GDP接近1萬美元,我國的人均GDP只有世界人均GDP的一半多,還是不太富裕。那么多的福利,國家財政能不能承受得了,最后會不會走向希臘那樣的結局?而且,我國現在養老缺口很大,國家到底怎么辦?
因此,現在我們面臨的問題是:第一,財政到底能拿出多少錢。第二,收入翻一番,誰應該翻番。如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翻番,收入差距會更大;如果私營企業翻番,大量的人在私營企業工作,增加他們的工資、社保,那私營企業就可能死掉了,這些人不僅收入沒有了,連就業也沒有了。“提低、擴中、控高”說起來很容易,但是在經濟運行中難度比較大。
建立積極的公平而非消極的公平
《瞭望東方周刊》:那該如何解決?
周天勇:我認為狹義的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是沒有效果的,解決收入分配問題應該這樣考慮:
第一,要堅定不移地推進城鎮化。55歲以上的老人不能從農村出來,只能通過自然規律使這部分低收入人口減少;0~18歲的人口,通過上學走出農村,在城市就業,收入自然提高。這樣使老人不斷減少,年輕人不斷進入城市,通過時間逐步推進城鎮化,不能操之過急。
第二,建立兩項制度。一是建立教育公平的制度。要加大教育的投入,把義務教育從9年擴大到12年,要給每個人公平的、同等的能力,不能因為是窮人上不起高中、大學,而富人能上得起,導致富人的能力比窮人強,這樣貧富差距就會在代際之間進行轉移、繼承。國家必須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比如農民的兒子成績很好,可能上別的學校收費很高,但是可以上軍校、師范、農業院校、礦業院校,國家在這方面應加大資助。這是建立一種公平社會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
二是要建立一種底層人士向上流動的制度。這個制度環境主要指創業的準入條件、監管、稅費等等。比如大學生畢業一、兩年以后想創辦企業,如果政府設置的準入條件特別高,稅費特別多,那么底層人士就失去了向上流動的通道。因此,政府應該使這個通道順暢,才能產生更多的中小企業和中產階層。
第三,進行體制改革。首先,打破壟斷,對一些自然壟斷的企業進行限制,如限制壟斷企業的工資、高管的薪酬等。央企要給國家分紅,提高分紅的標準,壟斷企業使用的石油等這些資源,要收取合適的資源稅。其次,改革土地制度,要給農民提高土地增值的分配比例,要平等地交易土地,政府對增值土地征稅。最后,要把土地出讓金改為房產稅,抑制高收入人群的財富,減輕剛要買房子的人的負擔,縮小財富差距。
第四,政府要建立適合財力、適合國情的養老、醫療、轉移支付、低收入保障等社會福利制度。養老、醫療是普遍的,失業保障對失業人群,住房保障對極少數人,不能人太多,否則財政負擔不起。
《瞭望東方周刊》:所以,改革不能脫離現實。
周天勇:在積極推動上述的改革以及建立公平制度的情況下,國家的福利要跟上,最大的前提就是與財力相適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能養懶人,不能因為這個制度導致社會沒有效率。
正如前面提到的教育公平制度和底層人士向上流動的制度,這兩種制度都是積極、公平的制度,如果不建立這種制度,給低收入者房子、低收入者保障,失業了給他們提供必要的保障,就不是積極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