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9月27日電 (記者 趙小燕)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溫州市政府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上訴一案,當庭駁回葉的上訴,維持原審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葉際仁,浙江永嘉人,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3年3月13日,臺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主持召開了研究菜籃子集團外遷項目土地安置問題的會議,會議經研究并由葉際仁拍板決定,將菜籃子集團公司及起所屬外遷企業集中安置在溫州市甌海婁橋鎮。而在該專題會議后,菜籃子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應國權(已被判刑)找到葉際仁,要求把土地安置主體由菜籃子集團公司改成菜籃子發展公司。菜籃子發展公司系系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并非國有獨資企業菜籃子集團。葉際仁同意應國權上述要求,并要求原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馮鳴(已獲刑)抓緊落實。
2003年11月25日,馮鳴簽發了上述會議紀要,但更換了用地主體。
2006年10月,鑒于有群眾舉報,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向市政府書面反映一期供地給菜籃子發展公司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請示是否繼續供地。葉際仁作為分管副市長,明知一期供地違法,仍沒有提出糾正意見。
2008年9月至11月,溫州市審計局對菜籃子集團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并延伸審計了菜籃子發展公司,發現菜籃子集團公司申請的建設用地被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取得的問題,遂向市政府報告建議糾正。因有關補償事宜等原因,涉案地塊使用權直到2011年9月才被市政府注銷。
經評估,菜籃子發展公司所獲取的國有劃拔土地,總價值32898萬元,扣除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籃子集團公司所占20%的國有股份,葉際仁等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
臺州中院認為,葉際仁無視國法,明知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溫州菜籃子發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條件,仍利用職權同意改變會議紀要內容,并授權馮鳴簽發既要,后又在相關文件上簽署意見,致使溫州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國有獨資企業溫州菜籃子集團公司的建設主體和用地主體,當溫州市國土局、審計局對該用地主體提出意見后未及時能予糾正,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11578.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臺州中院依法判處葉際仁有期徒刑三年。
浙江高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葉際仁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意見均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遂當庭裁定駁回葉際仁上訴,維持原審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葉際仁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葉際仁的家屬及浙江省政協委員、發改委和國土廳等工作人員共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