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謊稱有炸彈致航班備降可從重追究刑責
中新網北京9月29日電(記者 馬學玲 張培堅)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備降或返航”等五種情形者,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29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介紹,《解釋》第三條明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是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是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是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孫軍工指出,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據悉,本解釋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通過,將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完)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公布
新華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上午公布。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將《解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這些犯罪活動,有的為勒索錢財目的,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散布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無聊、好奇或者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于發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布“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產、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時間里,全國就連續發生6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給民航企業和廣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損失。
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也不盡一致,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難以發揮刑罰應有的懲戒作用。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本《解釋》。
在《解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深入調研,全面收集案例,對過去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征求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借鑒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經驗,經反復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解釋》。
制定出臺《解釋》,一是依法打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現實需要。通過制定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司法依據,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規范司法行為。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秩序的需要。在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地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極易引發恐慌情緒,造成踩踏事故等嚴重后果。相關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為排除虛假恐怖信息引發的險情或者造成的實際危害,往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三是維護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需要。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網絡的普及,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微博、微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手段編造、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給廣大信息受眾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嚴重。《解釋》的出臺,有助于規范網絡秩序,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重點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解釋》第一條對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做了進一步明確。1、對于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往往會實施傳播行為,有的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沒有自行傳播,也存在著放任他人傳播的情形。因此,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實際被傳播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2、對于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引發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關鍵。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解釋》第二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3、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4、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明確規定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1、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2、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4、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5、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四)依法對五種情形加重處罰。《解釋》第四條通過列舉的方式,對“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加重處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形: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對于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同時構成數罪的擇一重處。《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例如,行為人出于勒索財錢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過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犯罪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構成數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故意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后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15條、第291條之一的規定,應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六)明確界定了“虛假恐怖信息”的范圍。《解釋》第六條規定,“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據最高法網站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