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裸官”反腐或將上升為法規。昨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公布了《廣東省預防腐敗條例(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它將成為全國首部省級預防腐敗地方性法規。草案明確,“裸官”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官員不如實報告房產等不予提拔。
多年來,不少代表、專家呼吁廣東早日在反腐敗立法上先行。去年,汕頭、珠海兩個特區先后出臺了預防腐敗條例,今年廣州市也通過了《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昨日,廣東省的預防腐敗草案終浮出水面。
參與起草的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表示,草案對裸官、個人重要事項申報、制度廉潔性評估、針對貪官外逃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的規定都是突破點。廣東省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介紹,該草案的關鍵點在于把政策轉變為法規,把一些黨紀上升為法規。同時也意味著這些黨紀政紀延伸成為社會規范,影響的范圍將更大。
裸官不得在財政金融等崗位任職
學者建議草案應明確規定不得任職的級別
草案第34條明確,國家工作人員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應如實、及時報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無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表示,該規定明確哪些重要崗位、敏感崗位裸官不能任職,比之前的珠海、汕頭的預防腐敗條例進步。不過反腐敗研究學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建議草案明確規定不得任職的級別。
此外,草案還明確提出“帶病提拔”將倒查選拔任用過程。草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晉升職務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晉升之后被查處并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擬提拔官員要報告房產,一定范圍內公開
官員財產公開未寫入草案,申報重大事項具體內容未說明
官員財產公開未寫入草案,而是從重大事項報告方面做出規定。草案規定,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擬提任領導干部的,應當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并逐步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如實報告的,不予提任。
此前珠海和汕頭的預防腐敗條例都對個人申報重大事項的內容做了羅列。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對于個人申報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沒有說明。
任建明表示,作為地方法,應該在申報范圍、定期抽查等方面有所突破。此前,任建明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就坦言官員財產申報或公開后沒有機構去監督審查。當紀檢部門接到舉報時才去查,已是馬后炮。常常是腐敗已被發現立案調查了才去查財產申報等事項。
離退休三年內不得到企業任職
限制退休官員擔任企業獨立董事
縱觀眾多腐敗案件,有不少官員利用職務違規操作以權謀私。草案明確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職務影響力從事的5大行為。
不得干預有關人事安排;不得干預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決定或者干預重大項目投資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以及物資采購等重大經濟活動等。
此外,退休官員擔任企業獨立董事或將在立法層面被限制。草案明確曾擔任領導干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三年內,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后兩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禮金是否影響公務執行由誰判斷未明確
借款超過年薪,須書面報告
在起草過程中,各方的一個糾結點是“收禮金算不算腐敗”。
參與起草的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表示,在剛起草時并沒有寫“禮金”這一項。因為大家爭議很大,一直在討論收受禮金是否算腐敗行為。但禮金最終納入了草案,因為專家們還是認為,這是公眾關注的問題,不能回避。
最終出爐的草案第39條明確提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未能拒收的,應當及時上交監察機關或者本單位監察部門。國家工作人員向管理或者服務對象借款,金額超過本人一年工資總額的,必須在借款行為發生后的一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監察部門報告。
劉誠介紹,起草時有專家提出不應在禮金前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界定,因為不好判斷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只要收了禮金就算腐敗行為。但考慮到中國是人情社會,應該區分正常的社會往來和腐敗。
任建明建議,國家工作人員遇到送禮金的情況應將禮金全部上交,由監察機關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判斷該禮金是否屬于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范疇。如果不是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以將禮金歸還。草案的問題在于沒有明確規定誰來判斷禮金的性質,相當于把判斷權交到個人手里,怎么能由個人來判斷呢?
采寫:南都記者 薛冰妮
見習記者 程思煒 記者 黃怡
草案預防腐敗主要措施與制度
關鍵詞:裸官
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無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擔任有關領導職務,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財政、金融監管、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敏感崗位任職。
關鍵詞:收禮
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未能拒收的,應及時上交。
關鍵詞:外逃
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審批和管理,完善出入境證件管理制度,建立可疑資金監測系統,及時掌握涉嫌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大額資金轉移信息,形成防范國家工作人員和資金外逃的預警機制。
關鍵詞:三公經費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部門外,各級財政部門和財政撥款單位應當每年公開財政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三公經費等信息,有關信息應細化到末級科目。
關鍵詞:專項資金
完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退出機制,對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存續和調整情況逐步實行項目庫管理,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審計結果等應向社會公開。
關鍵詞:財產公開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擬提任領導干部的,應當如實報告個人婚姻狀況、房產、投資、債務、配偶子女從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并逐步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不按要求如實報告的,不予提任。
關鍵詞:官員獨董
曾擔任領導干部的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三年內,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后兩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轄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聘任,或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關鍵詞:帶病提拔
晉升職務前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晉升后被查處并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調查其選拔任用過程。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關鍵詞:媒體監督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支持輿論監督工作,為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絡等途徑對腐敗行為進行控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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