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今年5月因受賄等罪名被判刑15年,近日,眉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本該塵埃落定的案件卻再起波瀾。此案中,眉山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但法院判決卻不予認定。這些警官也沒因為行賄受到處分,甚至除一人外他們仍繼續身居領導崗位。
此事使人們質疑行賄者是否被輕縱。
罰受賄不罰行賄,理由何在?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位警官承認行賄,且數額均在5萬元以上,并都通過行賄獲益。這也難怪在法院未認定受賄罪后,網友和媒體會如此憤怒。
但也有人認為這正是體現了“疑罪從無”的司法精神。網友@迷_Cancer 說:“我要承認我殺了人,什么都沒有,沒有尸體,沒有兇器,你說法院為了體現公平,到底認不認定我犯有故意殺人罪?”
信息時報的觀點Pk中也提到,如果缺少證據鏈條,對警官自認行賄不予認定,顯示出了法院的中立地位,避免情緒化地人為加重王志剛的刑期。
但,即便是“疑罪從無”,這起案件中仍有未解之謎:對警官行賄不予認定,是對警察的取證不合法,還是缺乏證據鏈,公眾不得而知。
而這6名行賄人大都是為個人職務升遷向王送錢,少則5萬,多則10萬,事后在職務調整中得到了王的關照。法制周報問:自認行賄“不予認定”理由何在?
楚天金報指出,對于“自污”式的證詞,法院如果沒有采信,應當在判決書中進行原因說明。說明為什么不予采信,依據的是證據采信規則的哪一條,以明確而有說服力的論證,為法院判決書的“清白”提供有力“自證”。
然而,不僅是判決書中沒有說明原因,記者聯系行賄當事人以及檢察院、法院相關人士試圖求證,均遭到冷遇,要么電話無人接聽,要么態度曖昧,不予回應。
法律工作者季渚鴻在新京報發表評論:“受賄者牢底坐穿、行賄者逍遙法外”式的“半截子反腐”讓嚴肅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從制度上肅清腐敗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反腐原則。當地檢察院應該給公眾一個說法,也還法律以公信。
“輕縱行賄者”現象非孤例
事實上,此次6警官承認行賄卻沒受處罰并非孤例。
目前對于行賄者和受賄者追責不對等,且行賄者未被追究的理由通常秘而不宣。
新京報稱,去年的“初中生發帖被拘案”中,時任甘肅省張家川縣公安局局長的白勇強,曾向上司史居平行賄5萬元,被寫進了史居平的有罪判決書中,但“行賄者”白勇強卻一直仍高居公安局長的寶座。雖然迫于輿論壓力,白勇強被停職,但至今沒有他被追究行賄罪的公開報道。
此外,曾任“煤都”華亭縣縣長、縣委書記的任增祿,因收受賄賂款被判刑,但129名行賄官員僅有4名被治罪;茂名官場腐敗窩案,也曾對行賄官員網開一面,放過了160余名官員;涉及劉鐵男一案的多家企業負責人,也基本上“安然無恙”。
現代快報 (微博)梳理發現,十八大后受審的薄熙來、劉鐵男、劉志軍等6名省部級官員案件起訴書中至少出現了28名涉嫌行賄等罪名的企業高管。公開報道顯示,至少12名起訴書中提及的企業負責人還在領導崗位任職,28人中,有4人受到處理,1人被判行賄罪。
京華時報報道,中國政法大學的洪道德教授估算,當前行賄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只有受賄者的1%。雖然這并非精確的數據。
這種現象跟《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或許有關,該條款稱:“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不過,“輕縱行賄者”的現象在未來或有所改變。
據報道,正在征求民意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草案擬將《刑法》第390條第2款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