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鵬遠 資料圖
中新網1月28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日前已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據悉,2014年5月,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犯罪,依法對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郝衛平、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表示,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余元,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
事實+
上億現金藏家中為規避風險
據一項對數百個樣本的研究,貪官之所以會把天量現金藏在自己家中。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規避風險。事實上,以現金方式保存貪腐所得是多數貪腐分子的選擇,這種做法占了樣本總數的61.3%。
這是因為,目前已經實行的現金管理和大額數據報送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迫使行賄資金或其他腐敗資金,在金融機構和反洗錢中心留下交易痕跡及交易對手名稱: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當單筆存款金額達到或超過1萬元現金時,銀行應對存款人進行客戶身份的識別;當單筆存入現金超過5萬元時,銀行應同時核對來人和賬戶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發現異常情況,銀行還應進一步通過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對客戶身份進行核查。
另外,這些藏在家中的天量現金,大部分是受賄所得,而不是貪污所得。當腐敗所得來源為貪污時,80%左右的腐敗分子會通過洗錢等手段將所得資產合法化,而如果腐敗來源是受賄,則只有20%左右的腐敗分子會進行洗錢。這是因為行賄和受賄通常相對安全,只要當事人都能夠保密,一般不易查到。
此外,腐敗程度越是嚴重,腐敗主體越是會追求資金的安全。因此會將天量的資金先用現金形式保管,等待合適的時機再逐漸轉移到房產、證券、股權、實體經營等投資領域。有些公職人員在大量貪污、受賄后,會辭職下海辦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來解釋他不正常的暴富。這就是所謂的“先撈后洗”。而一旦中途被發現,就會成為“家中藏匿巨額現金”了。(綜合騰訊今日話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