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久經考驗的忠誠的共產主義戰士,杰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黨和國家的卓越領導人,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十二屆中央書記處書記,第十二屆、十三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原副總理,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萬里同志的遺體,將于22日在北京火化。
為悼念萬里同志,22日,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將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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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國家領導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
據人民網:哪些國家領導人逝世會下半旗?關于下半旗有何特殊規定?
據人民日報搜索結果,截至6月18日,共有31位國家領導人在逝世后享受了下半旗的哀榮。這些人包括:任弼時(1950)、羅榮桓(1963)、謝富治(1972)、何香凝(1972)、鄧子恢(1972)、李富春(1975)、董必武(1975)、康生(1975)、周恩來(1976)、朱德(1976)、毛澤東(1976)、郭沫若(1978)、羅瑞卿(1978)、蘇振華(1979)、劉少奇(1980)、宋慶齡(1981)、廖承志(1983)、劉伯承(1986)、葉劍英(1986)、胡耀邦(1989)、徐向前(1990)、聶榮臻(1992)、李先念(1992)、鄧穎超(1992)、王震(1993)、姚依林(1994)、陳云(1995)、鄧小平(1997)、彭真(1997)、楊尚昆(1998)、喬石(2015)。(編者注:萬里將是第32位逝世后享受降半旗志哀榮譽的國家領導人。)
其中,在1990年10月《國旗法》正式施行后,已有10位國家領導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編者注:不包括萬里同志)。
《國旗法》僅明確在任國家領導人逝世下半旗
卸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是否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因此,《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于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由于領導干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并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于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志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榮的領導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的名義而有此待遇的。
(綜合自人民日報、新華社、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