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工程款竟成尋租籌碼
——從史勇受賄5000萬看城建領域潛規則
新華網蘭州7月12日電(記者王博、黃文新)10年房管、城建局長,攫取近5000萬元非法收入。近日,甘肅酒泉市城建局原局長史勇被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翻閱史勇的案卷,有一點頗為耐人尋味:不少商人行賄的目的,竟是在“及時給付工程款方面給予照顧”。依照合同按時結算款項,原本正常的事情,竟為其權力尋租提供了如此巨大的空間。
10年房管城建“一把手” 斂財近5000萬
2003年3月,史勇任甘肅省酒泉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經理。2011年10月,任甘肅省酒泉市城鄉建設局局長。2013年9月,史勇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
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勇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14年1月3日向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月27日,白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在任房管、城建局“一把手”的10年間,利用職務帶來的便利條件,史勇在工程項目招標、市政項目建設、工程款支付、承攬生意、幫助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44萬余元,美元41萬元,金條11根,另有共計人民幣約2512萬元財物、美金12萬余元、歐元11495元、港幣30870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案錢物總價值近人民幣5000萬元。
時間跨度之長、涉案金額之巨,令辦案人員詫舌。
“被告人史勇本應成為酒泉市的‘規劃者’,卻因貪欲之害淪為權力的附庸,走上了今天的審判席。”公訴人說。
從工程款結算中找“財源”
史勇案長達38頁的判決書中,一個細節耐人尋味。在認定其受賄罪名的事實中,多次提及“為在工程款結算方面給予照顧”。
2007年至2009年,酒泉市一建筑公司承攬了酒泉市世博以北的部分廉租房建設工程。該公司董事長楊某為了催要工程款,2008年、2009年間,先后三次在其車內及辦公室送給史勇現金25萬元;2010年,在楊某公司接待室送給史勇金條10根;2010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先后三次在其公司接待室送給史勇美元25萬元;2013年6月初,又在楊某公司樓下再度送給史勇美金16萬元。
2011年7月,酒泉市一家市政建設公司承攬了酒泉市酒金公路出口改造工程,為了結清工程款,在史勇的辦公室送給史勇10萬元現金。2012年年底,由于酒泉市建設局遲遲未將酒金公路出口改造工程剩余款支付,其又去史勇的辦公室送給史勇10萬元。
2009年至2012年,史勇先后收受酒泉一公司董事長魏某人民幣共計41萬元,后在魏某承攬的酒泉市安居住宅小區修建工程款結算等事項給予了關照,工程款基本結清。
……
記者注意到,在受賄罪名涉及的25起犯罪事實中,有15起與結付工程款相關。依照合同約定,按期結付工程款本是正常的義務,為何反而能夠提供權力尋租的空間?
一位多次承攬政府工程項目、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這早就是業內明朗化的潛規則。“政府在項目上的拖欠非常普遍,即便付款也很難一次性付清。”該業內人士表示,通常,工程方會按照付款比例給對方“提點子”。
如未能按期得到工程款,為何不走訴訟程序尋求司法救濟?
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黨崇武告訴記者,“官司意味著關系的破裂。”相比“放血”、“提點子”,這更是企業負擔不起的高昂成本。
采訪中,該業內人士也表示,一旦訴諸法律,企業將會被列入地方政府招投標的黑名單,誰敢冒險這么干?“打官司,除非不想在這個圈子里混了”,他無奈地說,他手中目前也有被政府部門拖欠的工程款。
“曬”權、放權 遏制權力尋租
甘肅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尚倫生說,城建領域一直是職務犯罪的高發易發區,源于這一領域行政審批事項太多,因此帶來的行政權力過大。“許多正常的事情沒法正常辦,權錢交易就產生了。”
采訪中,負責該案件偵辦的一位甘肅省紀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城建行業項目多,資金量大,又往往基本是領導個人說了算。“‘一把手’權力過大也是造成這一行業腐敗頻發的重要原因。”
該案主審法官、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鄒濤表示,雖然制度明確要求集體決策,但實際操作中,個人因素起到關鍵作用。體現在本案的工程款結算中,被告人史勇掌握著簽字付款的權力,“這個錢給不給,給誰,什么時候給,由他來說了算。人為因素太大,給權力獲利留下了空間。”鄒濤說。
黨崇武等專家表示,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如果能夠正常履行合同獲取正當利益,不會有人愿意付出額外代價。當前,整個社會需要建立一種契約精神和遵守契約的良好氛圍,才能為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公平的秩序和環境,壓縮權力尋租的利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