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3年,全市墊底的國家級貧困縣的經濟成功躍居全市第二,然而翻轉手背,這名年輕有為的縣委書記在任1212天里,居然日均受賄8400多元,堪稱“窮廟里的富方丈”。王先民,39歲擔任宕昌縣委書記,43歲時因涉嫌非法斂財千余萬元淪為階下囚。今年4月6日,王先民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該案公訴機關白銀市人民檢察院以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并獲得省檢察院支持,王先民也以量刑畸重為由遞交近萬言上訴狀。11月2日,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起抗訴、上訴二審案,控辯雙方圍繞一筆500萬元案款究竟是否賄款等焦點問題激辯3個回合。最后法庭宣布,該案經合議并提交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定期宣判。
檢方抗訴
500萬銀行卡雖未到其手 但其已擁有支配處分權
當日庭審時,檢察員首先發表抗訴意見提出,一審判決對王先民的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唯獨對其受賄500萬元及部分巨額財產不予認定顯屬錯誤。行賄人楊某未將存有500萬元的銀行卡實際交付于王先民僅是表面現象,就此得出王先民受賄500萬元未發生的結論,其實忽略了貪官受賄的連續性,更是忽略了行賄人以特殊行賄方式向請托人謀取利益之間的關系。其后,檢察員列舉出楊、王二人的供述、楊某的銀行存取款記錄等證據,表明兩人之間對利用這種更為隱蔽的行賄方式進行“錢權交易”心領神會,而王先民對楊某不僅作出“你情意太重了”的言辭認可,更是幫楊某大量中標作為回報。可以說兩人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個人情感和信任度,楊某保管該銀行卡對王先民來說完全能做到“隨叫隨到”。據此,檢察員認為無論從收受賄款的主觀故意還是王先民對該銀行卡的方便支配,其已經完全取得對該筆賄賂款的支配和處分權,應當認定其構成受賄罪。
此外,檢方還對一審判決將偵查機關從王先民家中查扣的黃金制品、紀念品等物,以未經專門機構鑒定無法確認價值為由不計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認定發表抗訴稱,如今已由相關機構予以鑒定并估價為14.4萬余元,那么二審判決應當對王先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有所增加。
據指控,隴南某建筑分公司經理楊某為了承包工程,于2009年先后兩次送給王先民共140萬元。在王先民的關照下,承包到多項工程。為表謝意,楊某第三次給王送了50萬元,幾天后,王先民將50萬元原封不動地退回來,楊某當即承諾,以本人的名義給王先民辦了一張300萬元的銀行卡,并發短信告訴了王先民……2010年春節前,楊某攜煙酒向王先民拜年,告辭之際沖王伸出五個手指示意要存500萬元……承諾之后,就在300萬元銀行卡中又存入200萬元,兌現承諾。2010年2月7日,王先民拿來120萬元讓其保管,楊即將120萬元存入自己原有的一張銀行卡中。3月22日知道王先民出事后,楊某立即從自己的銀行卡中分別取出500萬元及120萬元存入以公司職員李某身份證辦的一張新銀行卡中。
一審法院據此對該筆500萬元受賄指控不予支持。
王先民的辯護律師也依據楊某的供述作出反駁,稱其張開手掌伸出5根手指的涵義并不明確,王先民一定就能領會是500萬嗎?難道不可以理解為5萬、50萬嗎?況且從楊某對該卡的自由支取上看,王先民根本沒有實際“控制”該500萬元。辯護律師特別提出,銀行卡支取時還有輸入密碼這一重要環節,不知密碼當然無法完成取款。所以,依據目前針對經濟類犯罪實行的“控制”學說,王先民既沒有控制這500萬,也沒有控制銀行卡密碼,即王先民沒有“占有”這500萬元。而且直到王先民案發時,楊某也未將銀行卡實際交給王先民,檢察院查扣也是從楊某處進行的,因此王先民受賄500萬元的事實未發生。關于對黃金制品等贓物的抗訴,辯護律師提出,這部分物品是在二審期間補充進行的鑒定及評估,應當按新證據對待,那么經法庭質證后,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給予認定即可。
被告上訴
曬業績談貢獻說立功 王先民當庭宣讀萬言上訴書
白銀中院一審判決后,王先民作出上訴決定。二審庭審時,王先民手執16頁的萬言上訴書,耗時近半小時才宣讀完畢。
王先民的上訴狀“一氣呵成”,他時而宣講刑事政策,時而援引法律規定,先從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悔罪態度良好、積極退贓等依法能夠獲得輕判的情節談起,再“曬業績”秀自己的職務貢獻,而對于自己腐化墮落的客觀原因更是濃墨重彩地提出看法。王先民第一句話就語出驚人,稱自己被判死緩在“全國實屬罕見”。他認為一審法院在量刑時不僅未能依據其犯罪的具體情節考慮減輕處罰的有關情況,反而從嚴從重處罰,既違背了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也違背了黨和國家“寬嚴相濟”的一貫政策。
王先民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重,對部分非罪行為認定為犯罪,不符合法律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王先民共提出3點上訴請求,首先請求二審法院根據其犯罪的具體情節以及減輕從輕處罰的有關情況依法對其從輕量刑。其次,他提出應重客觀事實,依法準確認定其犯罪事實,按照新刑法的精神公道量刑。
王先民提到,在專案組人員的攻心策略下,他積極自首立功。王先民稱自己落馬皆因有人舉報自己以妻子之名在銀行儲存部分賄款的問題,而被專案組控制之初自己就主動交代了大量組織并不掌握的犯罪事實。隨后,王先民提出自己主動揭發了他人一系列的違法犯罪事實,他不僅提出對辦案人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問題,還做出如若自己誣告甘愿接受嚴懲的保證。王先民稍作停頓情緒平靜后又談到了自己“從領導干部淪為階下囚以及認罪服法”的悔罪態度,他認為一審判決盡管認可了自己悔罪態度好并積極退贓的情節,卻并未從輕處罰反而加重,實屬判決不公。
王先民“懇切陳詞”:“我受賄犯罪是我自身腐化墮落的結果”,隨后便歸納出“監督缺位、體制缺陷、工程招標法形同虛設、腐敗蔓延的社會風氣”等令其身陷囹圄的種種客觀因素。他稱自己所有受賄行為都是在社會大背景下潛規則影響下的“被受賄”,沒有一起索賄行為。王先民還稱,實踐證明,經其選拔任用的干部都是德才兼備、政績突出,得到群眾公認。王先民承認自己的犯罪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但并未因受賄而置法律與政策于不顧,胡作非為,并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他認為自己的犯罪情節在同類案件中尚不屬罪大惡極,因此一審法院判其死緩實屬于法無據、于理不通。
針對王先民的上訴事由,檢察員稱在辦案單位接到案件線索后對王先民依法傳喚的同一天,已經對其財產狀況進行了同步查扣,所以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行為。關于立功情節,檢方雖對檢舉行為表示認可,但有關部門出具的“說明材料”未予證明其檢舉的問題是否屬實,故不能認定其構成立功。王先民的辯護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立功和自首的規定提出,對王先民自首情節不予認可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就此問題,建議法庭根據上述意見并結合王先民檢舉揭發他人涉嫌犯罪線索的具體情節,在對其量刑時“留有余地”。
案情回放
1967年出生的王先民是甘肅岷縣人,大學文化程度。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任中共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人才辦主任;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宕昌縣縣委委員、常委、書記,是我省當時最年輕的縣委書記之一。人們這樣評價王先民:年輕能干,有魄力。2006年到2008年,宕昌縣經濟增速由原來的隴南市倒數第一一躍成為第二。
2010年3月22日,省紀委、省檢察院成立聯合專案組調查王先民,同日王先民被“雙規”。6月11日,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先民予以逮捕。2011年4月6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先民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先民在2004年至2010年3月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及宕昌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及樓房3套,共計1053萬余元,另有349.9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王先民在擔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及宕昌縣委書記期間,先后收受14名工程承包商的巨額人民幣;收受一建筑公司負責人給予的四川綿陽、成都的房子3套;在招商引資、礦業管理、市政建設等工作中,收受他人財物;在春節及生病休養期間,收受宕昌縣沙灣鄉、八里鄉等19個鄉(鎮)長、書記及交通局、教育局等17個宕昌縣縣管局局長以拜年、探病的名義所送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共計48萬元。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本報記者 郭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