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張玉舜受賄35萬元人民幣和6萬元美金的事實清楚,本案將擇期宣判
昨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原蘭州市市長張玉舜涉嫌受賄一案,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進行審理。
從上午9時到下午2時,控辯雙方經過整整5個小時的激烈交鋒,最后法院當庭認定,盡管張玉舜和辯護律師對部分指控進行了辯解,但張玉舜受賄35萬元人民幣和6萬元美金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成立。
最終法院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公訴方指控張玉舜三宗罪
一宗罪:支持項目 25萬感謝費做禮
庭審中,公訴方首先指控關于張玉舜收受A公司董事長人民幣25萬元的犯罪事實。據A公司董事長指證:在A公司的一次擴建項目過程中,當時主管商貿的副市長張玉舜很支持,并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批示,支持該項目建設。2003年8、9月份,A公司董事長為表示感激之情,將25萬元人民幣送到張玉舜的辦公室。
二宗罪:10萬元說情費 四處拉關系
關于收受B公司經理10萬元的事實。據B公司經理講:2004年春節前,他以看望張玉舜為由將10萬元人民幣送至張玉舜家。同時,有證人指證,當時某單位準備新建辦公樓,時任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的張玉舜給他們單位推薦B公司,要其優先照顧一下。第二個證人稱,200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張玉舜給他打電話請其吃飯,并要其將蘭州市某單位辦公樓工程承包給B公司。
為此,公訴方證實張玉舜于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約見B公司經理,拿出一個事先安排由其女婿寫的“今收到B公司經理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交給B公司經理,意圖做假證,為自己開脫罪責留后路。
三宗罪:6萬美金到手 定下工程項目
關于被告人收受C公司6萬美金的事實。1998年,C公司一股東知道某學校要拆遷,到張玉舜家說要包這個項目,張玉舜表示難辦。2000年5月份,該股東將事先準備好的6萬美金送到張玉舜家,張玉舜收下了這份對方所稱的“私人”紅包。2000年8月20日,時任蘭州市市長的張玉舜主持召開市政府第18次會議,決定某學校整體遷建項目由C公司承建。2004年,張玉舜將C公司一股東叫來,稱要分期還錢,但在沒有還一分錢的情況之下,張玉舜再次制造假證據,讓該股東寫了一個收到張玉舜妻子人民幣50萬元的假收條。同時,公訴方還指控張玉舜在接受中紀委調查期間,曾給其家屬寫了串供的紙條,被有關部門截獲。
綜上,公訴方認為:張玉舜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或利用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5萬元,美金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自首、立功 律師作出罪輕辯護
辯解一:收受財物但不構成受賄罪
辯解二:交代未掌握的情況為自首
辯解三:檢舉揭發他人立了功
焦點一 是否存在受賄行為
公訴機關認為,張玉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牟取利益和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35萬元,美金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認為,張玉舜收受錢物的事實存在,但不構成受賄罪,因為證人和張玉舜陳述的時間、地點、動機不同,存在著情節不清、證據矛盾的情況,因此法院不應該采信。
焦點二 是否有自首情節
公訴機關認為,張玉舜在被“雙規”后,能夠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法律上的從輕處罰情節,但不能認為是自首。
辯護人認為,張玉舜在被調查后,先向組織交代了其收受25萬元人民幣的情況,一周內又相繼向組織交代了收受1萬美金和1萬元人民幣、6萬元美金的問題,這些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其次,中紀委對張玉舜調查時,僅僅認為其存在問題;第三,張玉舜的交代先于其他個體老板或行賄人。
焦點三 是否有立功情節
公訴機關認為,張玉舜具有檢舉、揭發他人、提供重要案件線索的表現,但因為他的行為不具備被司法機關查證屬實這一立功要件,故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情節。
辯護人認為,張玉舜在被調查期間,具有檢舉揭發他人、提供重要案件線索的行為。目前,張玉舜提供的線索有些查證屬實,有些使案件取得突破性進展。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使其他案件偵破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本案張玉舜的檢舉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
控辯雙方進行了長達5個小時的激烈交鋒。下午2時,合議庭經過合議后認為,盡管張玉舜和辯護律師對部分指控進行了辯解,但張玉舜受賄35萬元人民幣和6萬元美金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成立。
本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