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詐騙”案時涉嫌刑訊逼供、非法拘禁 造成國家為被害人“埋單”
蘭州一刑警副隊長今受審
6月18日上午,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將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警九中隊原副隊長李巍涉嫌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案。 該案件是由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向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
據檢察機關指控,曾任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警九中隊副隊長的李巍,在辦理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經理李天榮以及開發部工作人員鄭軍涉嫌“詐騙”一案時,采取“捆、綁、吊、打”等方法逼取李天榮口供,致使李天榮被錯誤羈押757天,并不顧該局作出的釋放決定,非法羈押鄭軍。最后,造成國家為被害人“埋單”,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賠償鄭軍6319.17元,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賠償李天榮55488.1元。該案件偵破后,李巍被以涉嫌刑訊逼供和非法拘禁罪批捕,有關部門將該案指定由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向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此期間,李天榮、鄭軍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400余萬元。安定區人民法院日前已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出裁定,以李天榮、鄭軍有關經濟損失的主張應通過國家賠償程序主張為由駁回起訴,李天榮、鄭軍目前已提起上訴。
本報采訪組
李天榮案:施辣手逼口供
據指控,李巍在查處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經理李天榮“詐騙”一案時,于1999年9月29日晚9時許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在李天榮住處用手槍把猛擊其頭部,致其倒地,并用腳踢踏其腰、腹、腿、背以及頭部,后又將李天榮捆綁帶至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二樓202號辦公室,將房門反鎖后,用掉落在地上的木椅橫檔擊打李天榮的腿、背等部位。
訊問中為逼取口供,李巍又用手槍把擊打李天榮的頭部、臉部,致其3顆牙齒被打掉,另一顆松動,全身多處青紫傷,精神恍惚,無法獨立行走,被他人架著送進看守所。
鄭軍案:非法羈押99天
據指控,1999年9月30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以蘭州常德物資開發部員工鄭軍涉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
1999年10月7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以鄭軍涉嫌詐騙罪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1999年11月4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城關分局又于1999年11月16日、25日分別提請復議、復核,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均以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維持不捕的決定。1999年11月30日,城關分局以鄭軍涉嫌詐騙證據不足,決定釋放。
1999年12月8日,城關分局又以鄭軍涉嫌詐騙、職務侵占罪提請批準逮捕。2000年1月3日,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不構成詐騙、職務侵占罪,作出不捕決定。
2000年1月5日,城關分局對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不捕決定要求復議,1月6日,城關分局對鄭軍取保候審,并釋放鄭軍。
至此,鄭軍共被非法拘禁99天。
副隊長涉嫌兩項罪名
安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李巍身為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為逼取口供,采取捆、綁、吊、打等惡劣手段,刑訊逼供,違法辦案,致使李天榮、鄭軍人身不同程度地受到傷害,并造成錯案,鄭軍被無罪關押99天,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受害人分別構成重、輕傷
在該案件提起公訴期間,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李天榮、 鄭軍的委托代理人——甘肅通源律師事務所委托甘肅中科司法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對李天榮、 鄭軍受到的傷害是否構成殘疾、傷殘等級作出鑒定。
2007年6月2日,該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認為,李天榮腰椎體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3顆牙齒缺失,一顆松動脫落,評定為輕傷,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6級,還須進行胸骨骨折切開復位等手術。鄭軍傷殘成立,等級評定為7級,還須進行左腕關節截骨等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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