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康慧為您報道 2006年6月28日和11月2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下發了洪門子地區部分房屋拆遷許可證,將位于臨夏路339號房屋納入拆遷范圍。2007年4月24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批復。然而,居住在臨夏路339號的孫某對市政府下發的拆遷許可證提出疑義。昨日,記者獲悉,因對文件有疑義,孫某及其家人鮑某等5人將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撤銷拆遷許可證。
5人在訴狀中稱,位于蘭州市臨夏路339號的兩層住宅房是孫某從魏某處買來的,后孫某安排鮑某等4人共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屋所有權人應是孫某及鮑某5人,但房屋拆遷許可證中,把曾經租用過4個月的孟某列為被拆遷人,與事實不符。同時,還認為,蘭州市人民政府不審查、監督申請人的拆遷資格,就作出關于強制拆遷的批復,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蘭州市人民政府則稱,根據城關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臨夏路339號房屋沒有任何產權手續證明,只有使用權,且使用權分別歸屬于鮑某(下層)、孟某(上層),而孫某等原告對該房屋沒有任何權利可言;做該批復前,政府不但對強制拆遷申請進行了審查,且于2007年4月召開了聽證會,因此,該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市拆遷辦依照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行為是針對拆遷申請人(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公司)依法作出的,原告無權對該拆遷許可證提起行政訴訟。
據了解,該案件原定于2007年7月9日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但在審理之前,原告對該案在蘭州審理提出管轄權疑義,他們稱,民告官的案件可以由原告選擇審判地點,當地審理不利于公平、公證,目前,該申請已經提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時間和地點尚未敲定。
(來源:西部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