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市管領導干部免責暫行規定》出臺
領導干部有五種情形可申請免責
蘭州晚報報道(首席記者郭蘭英)為進一步激發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激情和活力,大力營造鼓勵和支持領導干部敢于擔當、勇于創新、善于攻堅、勤于工作、樂于奉獻的社會氛圍,近日,《蘭州市市管領導干部免責暫行規定》正式出臺執行。
《暫行規定》提出,領導干部免責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界定、免責有據,從嚴把握、依法有序,尊重民意、社會公認的原則。
對不違犯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經過了民主決策程序并有書面證明,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在履行職責中雖有失誤、失察、失當等行為并造成損失或影響(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除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過嚴格核實審定后,可免于問責:一是因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完善的;二是因工作敢作敢為、動真碰硬,主觀上沒有故意的;三是因在工作創新中經驗不足和方法不當的;四是因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履職盡責的;五是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對領導干部實行免責,我市將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首先是提出申請。對有《暫時規定》中所列情形需免責的干部,在紀檢監察部門未正式啟動問責處理程序前,由干部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寫明免責的事實、依據。其二是調查核實。由市紀委(監察局)牽頭,會同市委組織部等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依申請事項開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免責的建議。其三是討論決定。由市紀委(監察局)向市委常委會匯報調查結果和建議,市委常委會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免責的決定。
《暫行規定》提出,對于被免責的干部,如在同一項工作、同一個問題上再次出現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重影響的,不再免責。
另悉,縣區、市直部門(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的免責,將參照該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