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首席記者 崔亞明)《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已經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一審的意見進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日前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廣大市民可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意見和建議提交至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養犬重點管理區:需繳納管理服務費
根據規定,蘭州市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計生、規劃、財政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養犬的管理工作。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繳納管理服務費,第一年每只繳費200元,以后每年繳費100元。服務費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上繳財政。
對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區別管理:實行一般和嚴管區
蘭州市養犬管理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其中,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為嚴格管理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及紅古區為一般管理區。
嚴格管理區內的鄉村區域可以調整為一般管理區,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區域可以調整為嚴格管理區。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登記、年審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每戶限養一只犬且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單位飼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由登記機關批準;禁止繁殖、經營大型犬、烈性犬。具體標準、品種、名錄由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犬只出生滿3個月的或免疫間隔屆滿的,養犬人應將犬只送至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嚴格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15日內攜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個人養犬:有固定且獨戶居住地
個人飼養犬只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的居住場所且獨戶居住。個人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提供養犬人身份證明;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犬只免疫證明。
單位確需飼養犬只的應當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有獨立的場所;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等。單位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看管犬只人員身份證明;單位場所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等。
養犬年審:建立電子檔案
蘭州市將實行養犬登記年審制度。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書期滿前30日內,攜帶犬只、養犬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檔案,登載:養犬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及犬只出生時間、品種、性別等信息;養犬初始登記時間和養犬登記證變更、補發、注銷等情況;養犬人因違法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犬只傷人記錄。
養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犬只死亡、遺失或放棄飼養的,養犬人應在15日內到辦理注銷手續。
嚴管區:未成年人不得攜犬外出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妥善飼養犬只,避免疾病傳播;不得因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組織、參與“斗犬”等可能傷害犬只的活動;不得遺棄、虐待或者擅自處死犬只;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不得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實行免疫接種、驅蟲。
在嚴格管理區攜帶犬只外出時,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繩牽領犬只,犬只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并為犬只佩戴嘴套;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被人懷抱;注意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有效制止犬只持續吠叫、追咬行人和攻擊行為;單位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拴養或圈養,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輪渡、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八類區域:禁止攜犬進入
除攜帶導盲犬的盲人和攜帶扶助犬的肢體重殘人外,八類區域禁止攜犬進入: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學校教學區、食宿區、醫院、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候車(船、機)廳等公共場所,但符合有關規定的除外;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餐飲場所、賓館、商場、公共浴室;黃河風情線水車博覽園至雷壇河、公共綠地、城市公園、廣場、商業步行街;其他設有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標志的區域。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犬只傷人:養犬人先行墊付醫費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養犬人未遵守攜帶犬只外出規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傷亡的,由養犬人自行承擔損失。攜帶外地犬只進入蘭州市養犬嚴格管理區的,應當攜帶犬只免疫、檢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書;未辦理犬只免疫、檢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書的,應當到本市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明。
建立留檢所:接收棄養、流浪犬只
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合理布局,規范管理,設立犬只留檢所,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沒收的犬只。養犬人放棄飼養或犬只死亡無法自行處置的,將犬只送到犬只留檢所。
發現流浪犬、無主犬,可將其送至犬只留檢所或者報告城管執法部門處理。犬只留檢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7個工作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其犬只的,應承擔收留場所發生的相應費用。
犬只留檢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收留的和按照無主犬處理的犬只,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領養。自收留之日起30日內無人領養的,留檢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支持和鼓勵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救助機構不得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傷人未救治:犬主將被重罰
個人養犬超過限制數量且繁殖、經營、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置,每只可處以5000元罰款;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只。飼養未經登記犬只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不登記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檢所。不進行犬只年審或不進行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犬只傷人后,不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診或者先行墊付醫療費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遺棄、虐待或者擅自處死犬只、拋棄犬只尸體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意見建議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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