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熱價格收取采暖費,熱用戶應按規定繳納熱費,不得無故拖欠、拒繳。
第四十二條 熱費繳納堅持“誰使用,誰繳納”的原則,未分配使用的房屋由產權單位繳納采暖費,供熱單位與小區物業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的,采暖費收繳、結算由小區物業統一向供熱單位繳納。小區二級管網的更新和分戶計量改造完成的,由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
第四十三條 按面積收費的熱用戶,應于當年10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繳納本采暖期的采暖費;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費的50%,余額應當在本采暖期結束前付清。
第四十四條 對不按時繳納采暖費的熱用戶,供熱單位根據供用熱合同約定,自繳費最后日期次日起每日向違約熱用戶加收3‰的滯納金。對拒絕繳費的單位或個人應書面通知其限期繳費,逾期不繳的,供熱單位可停止供熱或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已建成的供熱管網,一級管網需要二次加壓加熱供熱的,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和責任由供熱企業承擔;二級管網需要二次加壓加熱供熱的,所產生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五條 熱用戶增加、減少用熱面積或停止用熱的,應在當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間到供熱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在采暖期間原則上不辦理用熱、停止用熱手續。特殊原因確需辦理的,經供熱單位同意,熱用戶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按建筑面積收費的熱用戶,停止用熱期間,其相鄰用戶繼續采暖的,應按面積熱費的10%向供熱單位繳納戶間傳熱費,低保戶和下崗失業人員等困難群眾免繳。停止用熱的熱用戶再用熱時,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與供熱單位重新辦理用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