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10月28日電(柏拓、宋常青)甘肅天水市一起拖了兩年多時間的少年行竊致殘案最近終于有了結果:與少年致殘有關的兩個單位被判向少年賠付21萬多元。這起在當地引起極大關注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2003年1月14日,天水市一小學11歲的學生樊樊(化名)與同伴等5人在途經該市秦州區自由路天水市歌舞團時,一名同伴對樊樊等說,這個單位的廚房頂有廢鐵,大家去揀了賣錢上網。之后,5人開始爬墻進入院子。樊樊在從天水永康房產公司設立的10千伏變壓器防護設施的缺口靠近圍墻墊了1米多高的磚后往上爬。兩手為借力抓到了變壓器散熱片上,被電擊燒傷,后經鑒定為5級傷殘。
樊樊家長、房產公司和歌舞團隨即在如何承擔樊樊治療過程中的費用問題上起了爭議。房產公司和歌舞團認為,樊樊被燒傷致殘的主要原因是樊樊等想進入院內行竊,因此房產公司和歌舞團兩個單位并不需要負擔其治療費用。
于是,爭議雙方上法院打起了官司。2003年,秦州區人民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賠償樊樊治療過程中已發生費用59167.54元的65%、約38400元,歌舞團賠償總金額的20%、約12000元。對于樊樊所要求的繼續治療的費用、傷殘補助費等,因其當時處于繼續治療階段,法院讓其治療終結及傷殘等級評定后另行處理。2004年底,秦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再次賠付樊樊16萬余元。
接到判決書后,房產公司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水中院審理后認為,致樊樊觸電傷殘的懸空安裝高壓變壓器系房產公司設置、維護的供電設備。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在變壓器上或旁邊設立警示標志,并有一定高度的圍墻或護欄與外界相隔,同時禁止在變壓器下面堆放垃圾或在其附近進行建筑。可房產公司卻疏忽大意,不僅未設立警示標志或護欄,對變壓器臺架下堆放的大量建筑垃圾也未及時清理,故應當承擔樊樊觸電致殘的主要賠償責任。
天水市歌舞團將其原與變壓器間距較大的圍墻移至與變壓器緊鄰處,致使樊樊爬上墻頭時觸電受傷,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樊樊觸電時年僅11歲,缺乏高壓電及運行中的變壓器是否會造成人身損害的知識,其監護人有責任做好監護工作,同時對被監護人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