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然而,天水市岷山醫院卻違規聘用無醫療執業資質人員從事診療活動,致使該市秦州區六旬老太汪某死在手術臺上。近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維持變更一審判決的基礎上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該醫院賠償汪某死亡補償金及喪葬費等共計7.8萬元。
2003年8月22日,汪某因身體不適住進了天水市岷山醫院。入院后被診斷為慢性結石性膽囊炎和高血壓。經一系列檢查,醫院在確定汪某并無手術禁忌癥的情況下于23日將其送進了手術室,由該院聘用的“副主任醫師”任某主刀施行 膽囊切除手術。在手術中卻出現了意外,汪某突然心跳、呼吸驟停,血壓為零,醫院雖然采取了搶救措施,終因搶救無效致使汪某死在了手術臺上。
汪某去世后其家人悲痛欲絕,而醫院則認為,汪某有高血壓病史及腦缺血史,心電圖提示ST—T改變,手術中冠心病突然發作致其心跳驟停,屬心源性猝死。而家屬卻對此提出了疑義,雙方于26日向天水市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9月29日,受天水市醫學會委托,蘭州醫學院法醫教研室對汪某遺體進行法醫病理學解剖后,作出鑒定報告稱,汪某的主要死因是房室重度脂肪浸潤伴間質性心肌炎。12月9日,天水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該醫院對手術中高血壓病人手術危險評估不足,對心電圖ST段的改變認識不足,在患者手術中血壓下降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這些醫療行為都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岷山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汪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結論為,本病例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應承擔次要責任。
2004年2月9日,經省醫學會審核,為汪某主刀的醫生任某無醫師資格執業證書,屬非法行醫。對此,天水市醫學會以該爭議經市衛生監督所立案調查構成非法行醫,不屬醫療事故鑒定范圍為由,撤銷了對汪某醫療事故爭議案所作出的技術鑒定結論。之后,天水市衛生局對岷山醫院作出了5000元罰款的處罰。
聽到給自己老人治病的大夫無醫師資格執業證書,汪某家人特別憤怒,一紙訴狀將岷山醫院起訴到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進行索賠,秦州區人民法院在(2004)秦墩民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中,一審判決岷山醫院賠償汪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2858.22元的40%,即45143.30元。對此判決雙方均不服,同時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天水市中院在充分聽取當事者雙方的理由及查明事實后認為,岷山醫院聘用無醫療執業資質的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院方在為汪某診療中存在嚴重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判決該醫院賠償汪某死亡補償金及喪葬費等共計112858.22元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