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積山文學藝術獎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獎勵優秀文藝作品,激勵和調動廣大文藝工作者投身天水經濟社會發展,多出精品、多出人才,進一步繁榮天水文學藝術事業,推動華夏文明歷史文化基地和西部特色文化大市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是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委、市政府)對本市文學藝術創作及市轄區外以天水為主題的文藝創作優秀作品的最高獎,每3年一屆。
評獎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評獎工作,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注重藝術原創性和本土性,注重成果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注重當代和地方文藝規律探索,突出文藝創新,突出藝術表現,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堅持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好中選優,保證質量,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獎項按文學類(含劇本、小說、散文、詩歌、報告文學、文藝理論、歌詞)、戲曲類(含話劇、歌劇、舞劇、地方戲、音樂劇、木偶戲、曲藝、作曲、創編舞蹈)、影視類(含電視劇、廣播劇、電影片、動漫片、專題文藝)、美術書法類(含繪畫、書法、篆刻、雕塑、攝影)4個藝術門類設置。每個門類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5名,優秀獎若干名,特等獎1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成立麥積山文學藝術獎評獎工作領導小組(簡稱評獎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傳部、市文聯、市文化文物出版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財政局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負責評獎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政策研究、協調服務、宏觀管理。
第七條 每屆評獎,由領導小組聘請國內文化藝術界有關專家組成麥積山文學藝術獎評獎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評委會聘請文藝界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對本屆參評作品進行評選。
第八條 評委會成員要有良好的公眾形象,在行業中有杰出貢獻和聲譽,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管理能力,維護評委會權益和信譽。評委會成員任期一屆,同樣職位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九條 每屆評獎,由評委會按獎項類別設置成立若干評獎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成員從評獎專家庫抽樣產生,由評委會聘任。每個專家評審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人,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不少于3人。
第十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每屆評獎實施細則,提出評獎具體程序和辦法、獎項的數量和獎金額,受理成果申報、組織評審會、評選結果公示等日常工作。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
第三章 評獎范圍
第十一條 凡在評獎年限內,由市內專業或業余文藝團體、研究單位和個人創作、生產的下列文藝作品均可申報參評:
(一)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省級以上報刊社、出版社正式發表、出版的文學作品、文藝著作;
(二)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準的市級以上電臺、電視臺、影片廠(中心)創作并正式播映的電視劇、廣播劇、電影片、動漫片及專題文藝作品;
(三)參加過省級以上展覽的美術、書法、雕塑、篆刻、攝影作品;
(四)由市級宣傳文化部門批準,正式公開演出的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作品;
(五)具備參評條件的其他文藝作品。
第十二條 市轄區外的申報作品,參照第十四條申報條件參評。同時作品必須經評委會組織的專家鑒定,以天水經濟社會、歷史文化、人文地理等內容為主題,創作內容要有明確的天水元素,且內容比例至少達到50%。
其申報作品主要包括:文學類的劇本、小說、散文、詩歌、報告文學,影視類的電視劇、廣播劇、電影片、動漫片、專題文藝,戲曲類的話劇、歌劇、舞劇、地方戲、音樂劇、木偶戲、作曲、作詞、創編舞蹈。
第四章 評獎標準
第十三條 參評作品必須突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展示天水人民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和濃郁的地域文化特色,反映社會公德、傳統美德和社會新風尚,體現時代精神,弘揚主旋律,內容健康,思想性強。
第十四條 參評作品要求藝術精湛,制作精美,表現形式新穎,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具有較強的藝術感染力。
第十五條 參評作品須在市內外有較大影響,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章 作品申報
第十六條 每屆評獎,由評委會辦公室制定評獎實施細則,通過行政公文、媒體信息等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市內申報作品由作者所屬行政主管單位、縣區黨委宣傳部、各文藝家協會、市總工會、駐市單位黨委組織申報。申報作品須填寫《麥積山文學藝術獎作品申報表》,經作者所在單位資格審查、縣區黨委宣傳部或主管單位初審后,由縣區或主管單位統一推薦上報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市直單位的作品由主管單位推薦申報;縣區所屬單位的作品由縣區黨委宣傳部推薦申報;市級各文藝家協會所屬會員、業余文藝創作人員和無固定工作單位創作人員的作品由市文聯推薦申報;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作品由市總工會負責推薦申報;駐軍部隊、駐市有關單位、駐市高校作品,經作者所在單位初審后,由其所在黨委部門向評委會辦公室推薦申報。
第十九條 本市轄區外的申報作品,在填寫《麥積山文學藝術獎作品申報表》后,由作者本人或作者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評委會辦公室申報。委托申報作品,代理申報人應持有作品作者委托書和作者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二十條 申報作品須提供作品原件、作者身份證明、作品獲獎證書、社會評價(媒體引用及評價等)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每屆評獎同一作者申報作品最多不得超過2項。
第二十二條 評獎實行回避制,凡有申報參評作品者,不得擔任評委會和專家評審組成員。
第六章 評審獎勵
第二十三條 評審工作按專家評審組(初評)和評委會(終評)兩級進行。所有申報作品均需逐級參加評審。
第二十四條 初評由各專家評審組事先制訂相關門類文藝作品評審細則并報評委會審定,然后按照該評審細則,采取專家個人審閱、集體評議、民主評分的方法,對申報的作品進行評審,提出獲獎作品及名次初步意見。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根據各專家評審組的初步意見,對一、二、三等獎進行終評,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得票數超過參加終評評委的半數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評委會評選的獲獎文藝作品將通過有關媒體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一周內無異議,即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七條 獲獎優秀文藝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召開表彰大會,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七章 經費籌集使用
第二十八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獎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財政每屆專項核撥50萬元;
(二)社會贊助。
第二十九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捐助資金,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等部門成立麥積山文學藝術獎捐助資金管理委員會專項管理。鼓勵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贊助。
第三十條 麥積山文學藝術獎相關經費的管理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評獎紀律
第三十一條 凡申報人或單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獲獎作品,由評委會向評獎領導小組報告撤銷有關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對申報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獲獎作品因知識產權、署名權或獎金分配等引起的糾紛,由申報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評獎領導小組、評委會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認真執行評審標準,堅持質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團結協作,秉公盡職,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條 評審人員如有徇私舞弊行為,由評委會撤銷其評審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