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11月19日訊(記者宋芳科 通訊員張進生)中學生相約到會所KTV聚會喝酒,其中一名學生先后在同學陪伴下到會所外小賣部購買兩瓶白酒,結果飲酒后在同學朋友家被發現氣息微弱,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11月10日天水秦州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中學生飲酒死亡引發的索賠案。
張某、劉某、蔡某、錢某同為某中學學生。2014年10月的一天,幾個同學相約某會所KTV包廂唱歌玩耍。期間,張某先后兩次叫上同學劉某到會所門口馬某經營的商行購買白酒兩瓶。張某將白酒攜帶到包廂后,獨自快速飲用后醉酒,期間無人勸酒。當日下午6時許,因包廂使用時間已到,幾人商定先將醉酒的張某送到蔡某的朋友家中休息,劉某、蔡某、錢某一直陪同照顧張某。次日早晨7時許,幾人發現張某呼吸微弱,便將其送至當地醫院就診,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尸體檢驗鑒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極高,系酒精中毒死亡。事發后,多方經協商賠償未果,張某的父母親將參與娛樂的同學、出售白酒的某商行業主及某娛樂會所起訴到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等30余萬元。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自行購買白酒后在無人勸酒的情況下獨自快速大量飲用致其酒精中毒死亡,其自身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娛樂會所在會所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規定下,對張某攜帶白酒到包廂并飲用的行為未及時發現、提醒并制止,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作為與張某一起相約唱歌玩耍的同學,連續兩次陪同張某出門購買白酒,未及時勸阻并制止,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劉某系未成年人,故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被告馬某作為給張某出售白酒的商行業主,雖然違反給未成年人出售白酒的相關規定,但張某及劉某買酒時并未穿著校服,馬某并不能準確判斷出張某及劉某系未成年人,且二人買酒時并未陳述買酒系自己飲用,故馬某作為售賣煙酒的個體業主,其出售白酒的行為并無不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遂判決:被告某娛樂會所賠償原告張某的父母親醫療費等損失總額的20%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余元;被告劉某的法定代理人賠償損失總額的10%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余元;駁回原告要求其余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