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油田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范。落地原油必須在完成試油、修井作業后5日內清除,井場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須在10日內清除。
第十六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制定環境污染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登記報告制度。發生污染事故,應按規定時限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加強油氣集輸管線和油氣儲存設備的巡查,定期進行檢測、維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滲漏、溢流事故發生。
油田生產單位發生井噴、管道破裂、穿孔等突發性事件,或者因盜竊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擴大;落地污油污物應當在排除故障10日內予以清除,居民區內污油污物應當在2日內清除。
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油田搶修、排除故障。
第十八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建設清潔井場,做到場地平整、清潔衛生,在井場四周設置符合規定的擋水墻、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在井場內設置防滲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禁止掩埋作業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
第十九條鉆井應當采用清水或者低毒泥漿,提高泥漿循環利用水平。泥漿池應當采取防滲漏措施,鉆井廢水應當處理后回用或者達標排放。
試油過程中應當及時回收落地原油,含油污水應當集中處理后回用或者達標排放。
有毒泥漿、含油巖屑、污油或者油泥等污染物應當在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安全處置。
運輸原油或者化學藥劑應當采取封閉措施,防止泄漏,不得隨意排放。
第二十條天然氣、油田伴生氣及其他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需要向大氣排放的,應當經過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由于生產需要必須排放的,油田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對產生噪聲的設備和裝置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等控制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且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條油田生產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雙方的環境保護責任和措施,并監督執行;責任不清造成污染后果的,由油田生產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田生產單位要加強對技術關閉井、報廢井管理,限期安全封堵,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開啟。
對套管破損的油(水)井應當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應當徹底關閉。
中轉站、聯合站等生產設施應當在油田生產單位確認無使用價值后六個月內予以拆除,限期治理恢復。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依照法定審批權限劃定本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
劃定的水源保護區應當樹立明顯標志,采取保護措施,向社會公布,明確管護職責。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進行油田勘探開發。已開油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逐步關閉。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油田開發建設項目。
禁止在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設置廢棄物堆放場。
第二十六條依據具備資質的水質檢測部門的報告,因油田生產活動對生活飲用水源水質造成影響的,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建設生活飲用水的替代水源和供水設施;無條件建設替代水源和供水設施的,應當對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油田生產應當依法取水,實行取水許可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