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6年1月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6年1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月8日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油田生產與區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區域油田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和落實油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油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油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油田生產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方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油田發展規劃編制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未進行區塊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油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國家規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油田開發單位方可開工建設;未經批準的,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水利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油田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在鉆井、油田生產環節完工后,由油田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抽查監督。
第八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當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勘探、鉆井、試油等作業計劃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注明井號、井位。如有調整,應及時向當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整登記。
第九條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油田生產單位、有關專業技術部門每五年編制一次油田生態環境質量評估報告。
第十條油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油田生產環境,支持油田生產、公安、工商、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盜竊原油和破壞輸油管道及附屬設施的行為,清理和取締非法收油、售油場點。嚴禁非法采油、煉油、保障油田生態環境安全,依法維護油田開發秩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人為破壞。發生管道破漏事件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配合油田生產單位搶修和清理污油污物,并依法維持現場秩序。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油田生產單位亂攤派、亂罰款;不得妨礙、干擾和阻撓油田生產單位的生產和生態治理恢復工作。
第十二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提供有關污染防治的技術資料,取得排污許可證,按許可的排放總量和標準排放污染物。
超過排放總量和標準的,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實行清潔生產,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防止油田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十四條油田生產單位應當建設采出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后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應當回注采油層或者綜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應當排入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