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市屬及駐市部、省屬企事業單位:
《天水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委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具體包括:
(一)市和縣區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建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利用本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職工全額集資、合作建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駐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退役人員);
(二)家庭年收入在3.2萬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總量控制和區域控制的原則,做到布局合理、基礎設施配套,與城鎮發展相協調。
第八條 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在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總量控制的范圍內,編制本縣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年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按居住小區進行規劃,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小于2萬平方米。而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建設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以下相關材料:
(一)規劃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及其附圖;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和開、竣工時間說明;
(三)擬建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
(四)建設資金來源;
(五)土地使用權證、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職工清房檔案、不低于總投資50%的首期集資款到位證明(指集資、合作建房單位);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書面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建設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審批程序,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度,以競標方式確定開發企業。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六條 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以中小套型為主,中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小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根據建設區位和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待條件成熟后,可以適當建設一些較大套型住房。
第十八條 列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住宅小區,在實施建設中,必須按照原審定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均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同步建成,并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承擔與之相關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在計劃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在計劃規定的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原批準的項目計劃自行廢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后應按照建設部《城市新建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規劃、發展和改革、房管、消防等部門參與,對小區內主體工程、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綜合驗收。
第五章 集資、合作建房
第二十二條 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組織本單位職工全額集資建造住宅,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得面向社會出售。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后,建設單位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審核,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經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應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繳納的費用,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自行繳納,并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涉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按規定免收外,其他一律減半征收;屬于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中的稅收減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第二十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向商業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第三十條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指按規定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家庭)發放。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七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十四條 購買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辦理:
(一)購房人持家庭戶口簿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向戶口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區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但購買市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并填寫《天水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自收到購房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審查和公示,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對批準的,向申請人核發購房卡,購房卡應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審查后、作出審批決定之前,應將購房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社區(無職業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五條 購買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統一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購房審批手續,提交購房申請人花名冊、購房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街道社區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的無住房或者住房困難和家庭收入確屬中低水平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購房人可持購房卡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按照市場價格購買。
超出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的價款,由建設單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住房保障支出。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現房銷售實行備案制度,經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銷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當在現房銷售前,將下列文件和資料報送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批準文件;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立項批復和年度基建計劃;
(三)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資料;
(六)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批文;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期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批準文件;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立項批復和年度基建計劃;
(三)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